彰化警下班行車糾紛追逐逼撞山 犯傷害罪判刑6月
邱姓员警下班与张男行车纠纷,双方高速追逐,且邱员从后方撞击导致张男撞山受伤,邱员依伤害罪判刑6月、张男依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处拘役55天,都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时任彰化县警察局田中分局源泉派出所的43岁邱姓员警于民国112年5月21日下班时间,与64岁张姓男子发生行车纠纷,双方追逐至南投县名间乡员集路,2车碰撞酿2人都受伤,事后互告伤害、毁损等罪,行政责任部分,邱员遭记1大过,连带所长记过1次、分局长申诫2次。
根据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邱员、张男明知山路蜿蜒曲折,本应在车道内依速限行驶,但被告邱员、张男却驾车高速行驶,也不时跨越分向限制线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车,足认被告2人妨害公众往来安全。
另外,邱员为拦停张男车辆,除案发初期驾车挡在张男车前,也在追逐过程从后追撞张男车辆,导致张男失控撞山,邱员触犯刑法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伤害罪、强制罪、毁损罪,邱员1行为同时触犯4罪,从重依伤害罪论断处理;张男则犯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
南投地方检察署起诉书指出,邱员当天沿名间乡员集路行驶,因不满张男驾车跨越双黄线、逆向行驶,竟基于妨害自由、伤害、毁损、公共危险等犯意,故意逆向行驶至张男车辆左方及前方急减速致张男被迫煞车。
检方指出,张男趁邱员报警时返回驾车,邱员立即驾车追逐后方,2车基于公共危险犯意以时速100公里以上速度狂飙,并多次逆向行驶,期间不乏其他往来车辆,严重影响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邱员多次驾车撞击张男车辆后方,最后导致张男撞山壁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