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伤人害成植物人 旗山警员遭判6月徒刑

高雄市旗山警分局杉林分驻所陈姓警员于2022年10月1日驾驶警备车出外执行紧急任务,他因为没有礼让直行车导致车祸,其中一名伤者伤势严重。桥头地院(见图)审理后,依犯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处徒刑6月。(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市旗山警分局杉林分驻所陈姓警员,于2022年10月1日驾驶警备车出外执行紧急任务,他在杉林区山仙路24巷与台29线交岔路口没有「停车再开」,导致撞击一辆汽车并波及另辆汽车,其中的驾驶阿国(化名)被撞至抛飞,伤势严重呈植物人状态。桥头地院审理后,依犯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处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根据刑事判决书,当时陈姓警员与黄姓警员共乘一辆警车出勤,陈姓警员理应注意左右来车,在行经交岔路口时要礼让干线道车辆优先通行,但他没有注意就贸然左转,导致撞击阿国驾驶的乙车后,乙车失控撞击丙车,此事故导致车上4人受伤,其中的阿国伤势严重呈植物人状态,需要由专人照护。

陈姓警员对此否认有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犯行,他辩称,因为要追一个毒品人口,且这人骑车没戴安全帽,担心影响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所以驱车追赶。且他在驾车驶入交岔路口时有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也有减速并遵守交通规则。

陈的辩护人则说,陈姓警员已尽注意义务,但乙车驾驶阿国竟闯红灯及超速行驶,这不是陈姓警员可以预见,也无法回避,因此主张陈姓警员无罪。

法官认为,陈姓警员未注意路况导致车祸,两车共4人因此受伤,此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辩护人怀疑阿国未系安全带或有其他驾驶问题才遭抛飞等语,并无佐证资料;辩护人怀疑阿国以逾100公里时速超速行驶,并先后与警车及丙车发生碰撞,此乃凭一己之意臆断,不足采信。

桥头地院审理后,依犯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处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