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员不甘女友提分手 骚扰她1年被记过1次

彰化警员不甘女友提分手,骚扰她1年被记过1次。(示意图/Shutterstock)

彰化县警察局员林分局1名刘姓派出所员警,与金姓女护理师在脸书认识,但因为远距恋情只交往7个月,金女就提分手,刘男想挽回传讯给金女均无回应,事后多次到金女工作地点送礼物、补品等行为而骚扰金女,被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第7条第2款核予记过1次处分。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是彰化警察局警员,2016年开始在彰化分局服务,2020年12月在脸书社团认识金姓女护理师,并于隔年3月开始密切联系,并于5月一同出游且发生关系,事隔2月金女提出分手,但刘男想挽回,于2021年9月起不断滋扰金女,言行失检致生事端,情节严重,经考绩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议通过,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第7条第2款规定记过1次。刘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刘男主张,他与金女过去是男女朋友,论及婚嫁,双方均为未婚单身无不当男女关系,因远距离感情生变,事后因第三者介入而争吵,他为挽回感情,非蓄意滋扰及言行不检,单纯男女感情纠葛,应当视情节轻微记申诫1次以下,原处分记过1次已属过重,违反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衡诸其他单位都处以申诫处分。

审理时金女表示,遭到楼男跟骚次数多到无法计算,持续1年多,伊于2021年1月从脸书认识原告,期间约见面1次,也过私密关系,后因男友关系欲与他断绝联络关系,但他从2021年9月开始便不断骚扰伊,传发生关系恶心的简讯,造成伊身心上受到伤害,经多次告诫他持续行为等,因此申诉性骚扰。

刘男虽于2023年1月30日在彰化县政府社会处与甲女调解性骚扰申诉案件,经性骚扰委员会调解成立,并撤回性骚扰申诉,惟原告于调解笔录内容同意书面道歉并有道歉书承认其对甲女有骚扰行为,自可认原告知其行为已构成滋扰。

经彰化县警察局111年12月23日111年考绩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议通过,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第7条第2款规定记过1次。

法院审酌,刘男身为警察人员,理应谨言愼行,却不断滋扰甲女,行径显已达言行失检,影响警誉,情节严重程度,被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第7条第2款核予记过1次处分,于法并无违误,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核无不合。原告诉请撤销复审决定及原处分,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