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了!多省调整公办高校学费!

2023年秋季,多地高校学费将迎来涨价潮。

四川、吉林、上海、山东今年陆续宣布调整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上涨幅度多在20%-40%之间,大多超过5000元,上涨至5000元-7000元,个别理工科专业涨幅高达54%。调价标准均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在标准调整前入学的老生不受影响。

国内高校近年规模最大的一次学费涨价潮在2014年前后出现。近两年,新一轮学费涨价潮再次出现,自2020年起,河南、辽宁、安徽、山东、陕西等多地宣布上调高校本专科学费价格。2013年至2022年,全国已先后有21个省市调整了高校学费标准,包括天津、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贵州、宁夏等。

对于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赠是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

各省公布的学费调整信息显示,不少地区的学费标准已经沿用了十几甚至二十几年,时过境迁,彼时的政策或许已经难以适应今日的“行情”。

学费调整的涉及面很广,因此一般不会轻易调整,即便调整,相关部门也会慎之又慎。

不同地域的学费标准有所不同。 学费的高低取决于大学的办学性质和专业选择,一般情况下,公办大学的学费普遍低于民办大学和独立学院,普通专业的学费普遍低于特殊专业的学费。但公办大学中也有部分高收费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

盘点了四川、吉林、上海、山东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供大家参考

山东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其中,部分专业学费标准明显上涨。如,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2022年执行标准为45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2022年执行标准为5400元)。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办高校学费标准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招生的学生(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仅适用于2023年招生的学生,自2024年招生的学生起不再施行),学生延期毕业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校生。

其中,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部分内容如下:

(一)基本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

(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对上述优化专业比价关系的支持性政策不得重复使用。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可在上述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三)少数民族预科生

学费标准为4000元。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

各高校:

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

(一)基本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

(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对上述优化专业比价关系的支持性政策不得重复使用。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可在上述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三)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为4000元。

二、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

(二)专业学位。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

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公办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

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7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执行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校当年全部招生计划的20%。

中央直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或其他企业举办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的公办高校,收费标准参照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具体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四、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23年招收学生起至政府定价部门发布调整收费政策前,新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2022年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具体学费标准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相关学费标准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专科教育学费标准由相关高校自主确定,招生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

五、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各项学费政策管理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公办高校学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学费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休学、参军等复学的学生,学费按照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规定学费标准50%范围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等情况适当收取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只收取学分学费,不得收取年度注册费。

(二)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行为。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财务管理制度。高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公办高校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公办普通高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奖励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发放助学金。其他对学生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办高校学费标准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招生的学生(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仅适用于2023年招生的学生,自2024年招生的学生起不再施行),学生延期毕业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校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7月19日

2023年7月24日印发

四川

小车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四川省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

其中提到:

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权点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不含艺术类 专业)上浮分别不超过25%、20%、15%;成都体育学院运动训 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理工类 专业上浮不超过25%;省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国有企业举办的 公办高职院校(不含艺术类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公办高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缴纳50%的重修学费。各专业学分的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公办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未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不得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高等学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主管 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要求,为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校)学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校学费标准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省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除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从 2023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本、专科学生执行新标准;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如原学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一)学费标准专业分类。

1.普通本科。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划分如下。

(1)文科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

(2)理工类。包括理学、工学、交叉学科。

(3)农学类。

(4)医学类。

(5)艺术类。一类为艺术学理论类、设计学类;二类为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

2.高职高专。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并参照本科学科门类归类,划分如下。

(1)文科类。包括财经商贸大类、旅游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新闻传播大类中 的新闻出版类、文化艺术大类中的文化服务类。

(2)理工类。包括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土木建筑大类、水利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生物与化工大 类、轻工纺织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交通运输大类、电子 与信息大类。

(3)农学类。包括农林牧渔大类。

(4)医学类。包括医药卫生大类。

(5)艺术类。一类包括文化艺术大类(艺术设计类、民族文化艺术类);二类包括文化艺术大类中的表演艺术类、新闻传播大类中的广播影视类。

(二)具体标准。

1.基准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体育学类中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农学类4800元/生·学 年;理工类5200元/生·学年;医学类和体育学类中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5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一类8000元/生·学年,二类10000元/生·学年。

2.浮动机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 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权点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不含艺术类 专业)上浮分别不超过25%、20%、15%;成都体育学院运动训 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理工类 专业上浮不超过25%;省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国有企业举办的 公办高职院校(不含艺术类专业)上浮不超过10%。以上各项上浮不累计。

符合条件的公办高校综合考虑专业平衡发展、示范引领作用以及生均培养成本差异等因素,每年在上浮范围内自主科学确定学费上浮的专业范围和上浮比例。哲学、历史学两个专业门类中的专业暂不执行上浮政策,后期根据专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院校艺术学理论类、设计学类12000元/生·学年,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15000元/生·学年,不执行浮动政策。

3.其他类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公办高校成人教育学院、独立设置成人教育学院、开放大学按各类学校标准的50%执行。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双语(外国语)教学实验班8000—8500 元/生·学年;预科学生5500—12000元/生·学年;四川大学、电 子科技大学示范性软件学院9800—9960元/生·学年;6所教育部批复的网络教育学院3000—4800元/生·学年。

4.学分制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公办高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缴纳 50%的重修学费。各专业学分的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公办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未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不得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二、严格执行学费公示和退费规定

(一)学费公示。各公办高校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学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在校内醒目位置或学校官方网站收费专栏向学生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学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学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学校要加强学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退费规定。

1.学年制学费。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月数指开学月至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月的自然月数(不到半月的不计入,超过半月的计一个月)。

学年制学费退还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2.学分制学费。学分制学费退还额=每门课学分学费×(1-已开设课时÷该门课计划课时)。

三、加强学费收支管理

公办高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 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取学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 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公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收费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健全完善公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推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理念,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办学支出,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冲抵财政拨款等方式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高等学校收费资金。

四、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经费投入。落实公办高校举办者投入主体责任,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两个只增不减”政策落实。公办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确保财政对高等教育的保障水平不降低,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加大对公办高校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学生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无息借款等,保障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就读。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学费收支情况定期报送和公示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各公办高校形成上一年度学费收支专项报告,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专项报告包括学校上一年度学费收支情况、贫困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成本核算信息等内容。执行学费浮动机制的公办高校应根据上一年度学费收支情况,确定当年学费上浮的专业范围和比例,并在对外公布1个月前,将支撑性文件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厅、财政厅可根据全省专业发展需要,研究明确不予浮动的专业范围。相关部门对公办高校学费浮动的专业范围和上浮比例进行抽查。各公办高校应在官方网站上设置收费专栏,定期公布学费收支专项报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落实财务收支和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办高校学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年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6月1日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4月17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上海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听证会,本次调整范围为公办高校本专科的学费收费标准,哪些高校学费要调整?我们一起看一看。

为促进本市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全成本分担机制,4月17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上海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对方案的意见建议。

本次优化形成机制范围为本市公办高校本科和专科教育,内容为优化学科分类收费政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等。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本市公办高校2023年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听证会上,参加人认真审阅了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方案和公办高校本专科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报告,并提出了意见建议。参加人对方案总体表示支持,认为现行学费标准已实施20多年,目前高等教育教学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办学成本、社会需求都发生了变化,对现行收费政策进行优化,有利于推动本市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参加人就方案和成本情况进行了询问发言,并从进一步优化帮困助学政策、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强经费支出监管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建议。

听证会后,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综合听证会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根据此前公布的《上海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方案》,本次优化形成机制范围为本市公办高校本科和专科教育,不包括研究生、高职教育等。

一是优化学科分类收费。取消原一般专业、热门专业分类收费政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学科门类归并为“文科类、理工体类、医学类、艺术类”等四大类,进行分类收费。其中,文科类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理工体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体育学。

二是学费标准拟调整方案。文科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500元/生·学年,理工体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00元/生·学年,医学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400元/生·学年,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0元/生·学年。

三是给予“双一流”建设学科一定上浮空间。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政策实施后,学费收入将有所增长,有助于提高高校学科建设能力,有利于本市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实施后,公办高校本专科平均学费标准由5420元/生·学年调整至7215元/生·学年,调幅约33%。新生学费支出有所增加,每生每学年学费(两个学期)平均多支出约为1795元。

吉林

今年3月,吉林省发布《关于吉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实施结构性调整。该学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入学执行。

据悉,吉林省现行公办高校的学费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已执行22年,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符,不利于该省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且在收费结构上,原有收费类别划分和现行13大类学科门类不相符,亟需调整和规范。

《通知》明确调整学费管理方式。将吉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明确学费专业分类及标准。一是按教育部学科门类重新划分了专业学费分类。二是对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确定基础学费上限。三是明确浮动幅度。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改革及教育服务创新省份建设要求,支持和对接“双一流”建设,在基础学费基础上,部属高校学费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学费可上浮不超过10%。

《通知》原文如下:

一、调整学费管理方式

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公办普通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规定上限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

二、优化学费专业分类及标准

(一)专业学费分类

按教育部学科门类重新划分专业学费分类:

1.人文科学类:哲学、文学(不含新闻传播学类)、历史学;2.社会科学类:经济学、法学(不含公安学类)、教育学(不含体育学类)、管理学;3.理科类:理学;4.工科类:工学(不含公安技术类);5.农学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6.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药学类、中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7.体育类:体育学类(不含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8.公安类: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9.艺术类:艺术学理论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

(二)学费标准对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确定基础学费上限,每生每学年人文科学类4600元,社会科学类4800元,理科类、农学类、体育类5000元,工科类5400元,医学类5600元。新闻传播学类、公安类、艺术类、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持原标准不变。

(三)支持政策

充分考虑我省高校教育改革及教育服务创新省份建设要求,支持和对接“双一流”建设,在基础学费基础上,部属高校学费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学费可上浮不超过10%(上浮后专业学费标准十位不变、个位只舍不入)。

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

优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管理方式。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上限2.6万元/生年(专科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上限1.8万元/生年),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合作办学质量以及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政府的最高标准内自行确定。超过最高学费标准的收费,原则上合作方应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由省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

自本通知印发后,新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费按本规定执行,之前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费继续执行至原有效期结束。

四、其他类型学费

本科高校的专科(高职)学费、转型高校试点专业学费、预科生学费、软件学院学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成人教育专业学费、自考助学班学费、学分制学费、双学士学位学费、辅修学士学费标准按现行办法执行。在省外举办的成人教育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按举办地的学费标准执行。各高校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由学校自主确定。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省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立学费动态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上限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高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六、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各高校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帮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同时,可通过提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开辟“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各高校根据本通知规定凡提高学费收费标准的,均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在校生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凡降低学费标准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后学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学费公示制度,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和校内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监督。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公办普通高校要加强学费收入管理,本次学费标准调整后公办普通高校增加的收入,用于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完善公办普通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优化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促进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收费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以上学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入学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