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竞快评》登错舞台唱错戏的《台湾国际团结法案》

美国联邦众议院通过「台湾国际团结法案」。(资料照/shutterstock)

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台湾国际团结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决议案,对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1976次全体会议所通过之第2758号决议案提出特定法理见解,并且亦提出相关诠释。尽管这个政治动作,对于力主台湾独立或是积极替台湾争取国际空间者来说,必然是感到相当振奋,但这项由美国国会单方面所主张之政治见解,基于下列几点因素,却恐怕无助于改变中华民国所必须面对之国际现实状况。

首先,对于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之解释权绝对不会是由美国或是任何一个单一国家所决定;所以光从联合国大会决议案解释权限来看这项美国国会法案,就知道这种捞过界作法,最多只能表达政治姿态与立场,最后能否达成任何实质性成果,恐怕并不乐观。

其次,当年美国并未投下赞成票,反而是投下反对票;假若是投下赞成票,相对上比较有立场说,当初是在何种前提要件下,投下该法案之赞成票。但若是投下反对票,当时假若不宣示立场,如今事隔多年,能够把当时没讲清楚的话说明白吗?恐怕机率也不太高。

再者,当年美国若未在联合国大会发言,提出目前在众议院所通过之法理见解,如今事过境迁再来翻案,恐怕也不可能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吧?特别是对决议案内容诠释与涵盖范围有所异议,当时若未公开表态,如今再想要另行解释,提出其他诠释观点,这又谈何容易呢?

此外,从哪边产生的问题,就应该到哪边去解决;联合国决议案要是当初并未明文规范,因此存在争议,美国就应当在联合国大会再提出决议案,由联合国大会就其原先所通过之决议案内容,运用另个决议案加以补强与诠释,否则运用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来另行诠释,基本上就是登错舞台唱错戏。毕竟联合国大会所通过之决议案,绝对是应当由联合国大会自行解决,解铃还须系铃人,这个基本道理再简单不过。

有论者认为,美国通过此等法案后,将会鼓动许多抱持相同价值理念国家通过类似法案,到时候就会在国际社会产生协助台湾进入各个国际组织之风潮,而北京就无法阻止台北获得国际组织代表权或是会员资格。

假若此种假设前提是正确的,正本清源之道就是由美国在联合国正式提案,重新诠释第2758号决议案,假若提出诠释第2758号决议案无法顺利过关,您认为要突破进入各个国际组织之既有障碍,其难度会较低吗?所以老话一句,问题出在何处,到头来就要到何处去解套,联合国大会决议案所产生问题,另起炉灶在美国国会再做文章,恐怕真是上错舞台唱错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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