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发遗嘱「少做一件事」爆争产 林智育:公证人很重要

张荣发遗嘱「少做一件事」爆争产 林智育:公证人很重要 (示意图/达志影像)

遗产分配往往是豪门经常上演的情节,长荣集团创办人张荣发2016年去世后,遗嘱官司高等法院25日二审宣判,遗嘱有效,仍由张国炜胜诉。「其实张荣发密封遗嘱当下,除了遗嘱执行人之外,有公证人在场做公证遗嘱的话,这官司不但不用打,张国炜还能据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曾任公证人的林智育说,公证遗嘱是能够达成亡者遗愿,最有效的方式,也能避免身后,自家兄弟为了遗产对簿公堂的状况。

民法第1189条规定,法律限定遗嘱方式只能以这5种方式为之,即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而且遗嘱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形式没有任何限制。「类似争产案件,争点多半都集中在遗嘱是否确实是立遗嘱人的本意」林智育强调,此时即使有遗嘱执行者在场确认密封遗嘱,只要有继承权的人有意见,难免还是得上法院。「公证遗嘱具有强制执行力,立遗嘱人还能指定心中属意的公正人士或亲属担任遗产执行人,依照遗嘱内容作妥善处理。对比其他四种类别,能将纠纷减到最低。」例如长荣集团的状况,就是张荣发三子张国政提起「遗嘱无效之诉」。走了七年,也才二审宣判,张国政若再上诉,官司就还会再继续。

林智育说,公证遗嘱只需要两个要件。即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以及立遗嘱人需要在公证人面前口述大致的遗嘱内容。由公证人以及见证人见证后,就具备遗嘱效力。至于立遗嘱人不能有言语表达困难状况。毕竟所谓的「口述」,就是必须使用言词表达,而不能用其他举动代替。假设遗嘱人因生病而发生困难,仅以点头、摇头或手势示意,就与法律规定的「口述」不符;「所以要在意识清醒的时候预立遗嘱。」而见证人也不能跟公证人有任何利害关系,见证人在立遗嘱中途也不能先离开。具备以上要件,公证遗嘱就完全能依照立遗嘱人的遗志,发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