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 | 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

在卢梭所说到的各种“偶然事件”中,对于文明社会的产生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就是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二部分的开篇处所指出的那个事件:“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这个事件成为私有制的滥觞,而一切社会不平等和邪恶现象,都是私有制的副产品。私有制首先导致了贫富的分化和对立。富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用欺骗的方法与穷人订立了社会契约,从而创立了法律,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政权。因此,社会契约尽管在表面上看来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但是实际上是一方欺骗另一方的结果,另一方则是受骗的结果(这种观点使卢梭与其他的社会契约论者区别开来)。社会契约使财产的不平等现象合法化,它以法律的名义给穷人套上了新的枷锁,并使富人获得了新的力量。

社会契约学说在卢梭那里只是一个假说,这个假说是建立在不道德的欺骗之上的。欺骗的完成必须以当事者双方中的一方作为自觉的存在,另一方作为自在的存在为前提。自觉的一方认识到随着财产差别的扩大,危险因素也与之俱增,因此维护前一个因素(财产差别)和遏制后一个因素(社会不满)的动机就成为富人订立契约的根本原因。富人精明地觉察到,当土地所有权还没有取得合法的形式之前,它完全有可能被穷人用暴力的手段来重新剥夺,正如当初他们自己所做的那样。于是,为了维护财产不平等的既成事实,富人决定采取冠冕堂皇的欺骗手段来代替赤裸裸的暴力方式,他们制定了一种前人从未想到过的“最深谋远虑的计划”,这就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把自己原来的敌人变成自己的保卫者,利用他们的力量来为自己服务。在新的制度中,富人的利益将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障,从而消除了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安全因素。为了实现这个“最深谋远虑的计划”,富人就对他的邻人们说:“如果所有的人都处于一种彼此反对的状态下,那么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得不到安宁。”富人们信誓旦旦地宣称:“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保证每个人都能占有属于他自己的东西。我们要创立一种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须遵守的维护公正与和平的规则。这种规则使强者和弱者同样尽相互间的义务,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补偿命运的不齐。

总之,不要用我们的力量来和我们自己作对,而要把我们的力量集结成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个权力根据明智的法律来治理我们,以保卫所有这一团体中的成员,防御共同的敌人,使我们生活在永久的和睦之中。”

这种由于富人保护自己的私利而倡导的社会契约,就成为法律和国家的起源。但是对于契约的另一方即穷人来说,社会契约给他们带来了什么呢?仅仅是一条无形的锁链。当穷人与富人订立社会契约时,他们以为契约将给他们带来与富人同等的权利;当穷人在为自己锻造这条锁链时,他们以为这条锁链能够保障他们的自由。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财产不平等的合法化将会给自己带来新的不平等。因此穷人就在富人的甜言蜜语中生活下去,满足于貌似平等的社会契约,甚至几千年过去了,他们仍然和当初一样幼稚。他们天真地以为,社会契约使得无论是大腹便便的富人还是瘦骨嶙峋的穷人,都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中。人人都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了公共的社会权力机构,每个人在社会的天平上都具有同等的分量,尽管有的人成天喝香槟,有的人却连一天一磅黑面包的生活都难以维持。穷人们以承认财产的不平等为代价,企图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保证其他方面的平等,然而,社会契约的结果使他们陷入了更加深重的奴役状态中。

社会和法律“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

如果说私有财产导致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差别与对立,那么社会契约的订立则导致了强者与弱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差别与对立。由于契约和法律是强制性的,它们必须由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机构来执行和监督,所以就导致了国家政权和管理者(政府官吏)的产生。从理论上来说,社会机构和国家政权是应该为所有人谋取利益的,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最初被人民选举出来执行契约的官吏们很快就把人民的权力滥用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并且把国家政权当作暴力机器来压制人民,使人民的权力转化为反对人民的力量。这样就在富贫差别之外又造成了强弱差别,在经济权利的不平等之外又产生了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在富人与穷人的对立之外又导致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在不道德的欺骗行为之外又增加了不道德的暴力行为。

法律和国家的实践违背了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的初衷,从而导致了政治上的不平等,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状态。这种强弱不平等的进一步扩大,终于导致了专制政治的出现,并且产生了第三种不平等,即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对立。专制暴政的出现是政府权力腐化的结果,统治者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完全违背了自己的天职而变为人民的敌人。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世袭的私有财产,把自己看成国家的主人和与神齐平的万王之王,而把人民看作自己的奴隶,把他们像牲口一样列入自己所拥有的财物中。这些野心家任意地践踏法律、剥夺臣民的正当权益,并且把这种践踏和剥夺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暴君剥夺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让臣民活着,算是施恩。”正如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自己的牛羊一样,如果他没有杀死这些牛羊,而是让它们活着,反倒成为一种恩典了。

与专制暴政相伴随的是普遍的社会腐败。每个人都与其他人处于敌对状态中,都在专制的压迫和恐怖之下失去了良知,从而使整个社会陷入了骚乱和灾难之中。一切正常的社会秩序既然已经被专制暴君破坏,人民就不再有国家,也不再有法律,而只有一个暴君。

“从这个时候起,无所谓品行和美德的问题了。因为凡是属于专制政治所统治的地方,谁也不能希望从忠贞中得到什么。专制政治是不容许有任何其他主人的,只要它一发令,便没有考虑道义和职责的余地。最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所仅存的唯一美德。”诚如《吕干诗集》中所言:

如果你命令我把利剑刺入我父亲的胸膛,

刺入我的怀孕的妻子的脏腑,

我终于要完成你的命令,尽管我的臂膀在反抗。

如果说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化是社会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国家的产生和官职的设置是社会不平等的第二个阶段,那么合法权利变成专制权力,则是社会不平等的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不平等造成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对立,第二阶段的不平等造成了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对立,第三阶段的不平等则造成了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对立。卢梭认为,这种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尽管令人难以忍受,并把社会不平等状态推向了极端,它却是社会不平等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一切社会不平等的终点,在它里面已经潜在地孕育着崭新的平等社会的萌芽。专制政治既然已经破坏了一切规则和法律,那么它实际上就已经退回到一种缺乏社会契约的自然状态中。在这种新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可以用暴力来任意地处置他人,暴力原则再一次取代了契约原则成为社会行动的根据。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表达了历史发展的否定之否定原则:人类历史的演进轨迹是从平等到不平等,然后再在更高的基础上复归平等。社会在经历了各种不平等之后,最终达到了一种简单的对立——这种对立的一端是一个唯一的人(专制君主),另一端则是一切人。这种极端的不平等和对立恰恰成为社会超越自身的一个必要前提,从它里面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种新的自然状态。卢梭写道:

这里是不平等的顶点,这是封闭一个圆圈的终极点,它和我们所由之出发的起点相遇。在这里一切个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是因为他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这样,善的观念,正义的原则,又重新消失了。在这里一切又都回到最强者的唯一权力上来,因而也就是回到一个新的自然状态。然而这种新的自然状态并不同于我们曾由之出发的那种自然状态,因为后者是纯洁的自然状态,而前者乃是过度腐化的结果。但是,这两种状态之间在其他方面的差别则是那么小,而且政府契约已被专制政治破坏到这种程度,以致暴君只在他是最强者的时候,才是主子;当他被驱逐的时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一切事物都是这样按照自然的顺序进行着,无论这些短促而频繁的革命的结果如何,任何人都不能抱怨别人的不公正,他只能怨恨自己的过错或不幸。

这样一来,卢梭就从专制政治中引出了社会革命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正是卢梭思想中最富有革命性的东西。与洛克关于人民有权用暴力来反抗暴政的思想一样,卢梭的社会革命思想也成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武器。然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洛克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作自己政治理论的前提,卢梭则把私有财产看作一切罪恶之源。洛克的终极目标仅在于铲除政治上的不平等,卢梭则不仅要求消除政治上的不平等,而且还要求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由于卢梭在其思想中倾注了更多的激情主义成分,所以他的革命思想比洛克的思想更富有破坏性和偏激色彩,因此也更能够迎合那些恐怖主义者和极端革命论者的口味。如果说洛克的思想属于文质彬彬的议会,那么卢梭的思想则属于血淋淋的断头台。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始终流露出一股高贵典雅的绅士风度;而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则交织着诗人的温柔梦幻和暴民的恐怖愤懑。

卢梭关于社会不平等的学说中包含着辩证法的因素和历史主义的成分,他把人类历史的发展看作一个圆圈式的辩证运动,在这个运动过程中,始终显现出进步与退化的二律背反。在卢梭看来,社会不平等的产生使人类摆脱了蒙味无知的自然状态而进入文明生活,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同时也使人类由淳朴善良变得品德败坏,破坏了原始的自由平等状态,使人们陷入了富贫、强弱、主奴等一系列对立之中,导致了无穷无尽的冲突、战争和相互残杀,这无疑又是一种人性的退化。人类社会正是在这种历史与人性的对抗和矛盾之中发展的。从自然状态的平等到社会状态的不平等,再到新的社会平等,这就是卢梭关于人类发展的三段式理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辩证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卢梭的这种历史发展三段式理论总结道:“卢梭把不平等的产生看作一种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是对抗性的,它同时又是一种退步。……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随着文明而产生的社会为自己所建立的一切机构,都转变为它们原来的目的的反面。”例如人民拥立国君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但是这些国君必然成为人民的压迫者,而且他们把压迫加重到这样的地步,使得登峰造极的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自己的反面,成为平等的原因:在暴君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大家都等于零。”暴政统治的结果是对暴政的暴力反抗,从而导致新的社会契约的产生。“这样,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但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的旧的自发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压迫者被压迫。这是否定的否定。”

这种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辩证思想在卢梭那里虽然带有明显的猜测性和情感色彩,但是比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如孟德斯鸠、伏尔泰等人)的非历史主义的社会理论要深刻得多。卢梭的这种蕴含着辩证思想和自否定精神的历史发展观,对于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