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协商 蓝白合无关搓圆仔汤
(图/本报系资料照)
在野政党协商「蓝白合」,马英九、朱立伦、侯友宜、柯文哲,被告发涉嫌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4条「搓圆仔汤」条款。台北地检署已分「选他」字案,但未来是否转侦字案?签结不起诉或侦查起诉?恐须视三大犯罪要件是否构成。
首先,检方应先确认是「政党协商」或者是「候选人」协商?依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第435次委员会议,《总统副总统选罢法》所指的「候选人资格」,包括「须具积极资格条件,且无消极资格条件之限制,尚未办理登记前自己公开表明是候选人」者,侯友宜、柯文哲都符合条件。
但是,蓝白合从一开始就定位在「政党协商」,以「党对党、党主席对党主席」协商,双方达成6点共识,被质疑涉及搓圆仔汤。就法律面而言,「搓圆仔汤」条款指涉对象是「候选人」而非「政党」,检方如何搜证并认定不是「政党协商」,而是「候选人搓圆仔汤」?
《选罢法》第21条的「政党推荐」条文,未明列只能由单一政党推荐,并未排除2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这条文给两党协商共推候选人提供合法性依据。
就政治层面而言,政党的功能均系以赢得选举来取得领导政府之权力,各政党提名候选人无不寻求于大选中获胜,以借此扩大所属政党的实力,政治的现实更提供蓝白整合的合理性。
第二,从立法意旨,检方要查出有无「恶意妨害选举」。第84条立法目的,参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搓圆仔汤」贿选行为之处罚规定,立法理由系为革新选举期间「恶意让贤」之不良风气;防止金钱介入「搓圆仔汤」等之弊端。处罚之立法目的,杜绝「恶意」或金钱介入使人放弃竞选活动之妨害选举行为,所以行为人「主观上」应有「恶意妨害选举」之故意,「客观上」需以金钱或利益为放弃竞选之交换条件之行为,才算符合。
被告等人,基于媒体、舆论、民调等各方资讯,研判如何以最有利于两党选举结果之候选人搭档,社会大众恐会认同这些符合民主国家政党运作之常态,检察官能否举证4人有恶意妨害选举之故意,是能否成案的关键。
第三,检方要查核有无「不正利益」的对价关系。违反「搓圆仔汤」条款,须有所谓「不正利益」,它并不以经济上利益为限,须具有「等价关系」,否则即不成立本罪。换柱风波中,台北地检署对朱立伦、李四川做出不起诉处分,就是无法查到任何不正当利益的对价关系。
总统大选触及「搓圆仔汤」,不仅是司法案件,更是政治风暴,被告4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只凭检察官的心证,而须详实搜证罗列,否则将引发司法与政治风暴。(作者为大学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