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宫靠ETC通行明细心碎抓奸 秘书小三「牵牵手」赔50万

侵害配偶权不以通奸为限,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审理一件损害赔偿官司,判婚姻外第3人应赔偿50万元。(庄旻静摄)

新竹一名刘姓女子发现先生吴姓男子时常往外跑,惊觉有异而调阅其etc通行明细,又委托征信社调查,发现吴男与另名徐姓女子过从甚密,还单独出游,期间还有牵手等亲暱行为,因此向徐女提告侵害配偶权并求偿100万元,新竹地方法院审理时,认为侵害配偶权不以通奸为限,且牵手也逾越一般社交行为,判徐女应赔刘女50万元。

刘女和吴男已婚并育有子女,两人于今年10月和解离婚,不过刘女对小三徐女提出损害赔偿告诉,并提出证据,指出吴男时常前往徐女住处,车辆就停放在其车库,且去年5月底还共同前往嘉义出游,6月初连续3天共游苗栗县的永和山水库,再同去鹿港,同月底还去新竹县尖石乡过夜,2人交往关系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刘女还因此罹患忧郁症,因此向徐女求偿100万元。

徐女则主张,不管前往嘉义、还是新竹县尖石乡,都未与吴男同房,而她都在固定时间前往永和山水库,和吴男只是「巧合相遇」,而前往鹿港也是因为友人取消行程,认为刘女提出的证据无法证实她和吴男有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

不过刘女提出的证据,显示吴男和徐女有牵手、并肩同行等亲暱行为,法官审理时,认为以一般社会观念,若非交往中的情侣或夫妻,不可能有此肢体动作,且徐女明知吴男已婚,有逾越男女一般社交往来的行为,已破坏刘女与吴男婚姻。

判决书内也指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不以通奸行为为限,夫妻一方违反婚姻诚实义务,与婚姻外的第3人发生通奸以外的亲密行为,破坏他人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幸福,该行为即属侵害婚姻关系存续。

由于刘女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也与吴男因此离婚,刘女从事水果批发业,2018至2020年所得仅为6万至16万元,而徐女大学毕业,并担任董事长秘书,同时段所得为160万至430万元,法官依据两人的身分、地位、经济状况及刘女的精神上痛苦,认为赔偿应以50万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