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夜店喝挂遭捡尸 醒来下身赤裸「放着用过保险套」

正妹夜店喝挂遭捡尸 ,醒来却下身赤裸,一旁「放着用过保险套」,让她崩溃。(达志影像)

一名林姓男子2020年8月间前往台中市某家知名夜店狂欢,见到同包厢内一名女子酒后烂醉,竟载她到摩铁性侵害后,将女方独自丢包在场离去,女方醒来后发现自己下半身赤裸,身旁还遗留一个使用过的保险套,于是自行办理退房后报警处理,林男一审遭判判刑3年4月,二审维持原判。因台中地检先支付女子犯罪被害补偿金25万元,民事庭再判林需全额给付中检,可上诉。

根据判决,林姓男子于民国109年8月某日晚上,前往台中市某知名夜店狂欢,凌晨四时许,见到包厢内的一名共同饮酒的女子酩酊大醉而意识不清,于是将女方带离,开车载她到某商务旅馆后进行性侵,女方隔日下午3时许醒来,发现自己下半身赤裸,身旁有使用过之保险套,吓得自行办理退房返家后报警处理。

林男审理时,坦承有和女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却辩称:「我是经过她同意才发生性行为,她走出夜店时并没有喝醉,两人到商旅时,她还可以下车跟我牵手,扣着我肩膀一起走进去,我随后立即离开,后来因为柜台服务人员拨打电话告诉我说女方在乱,我才返回与她发生性行为,当时女方意识清楚,她先脱下我裤子帮我口交,我才与女方发生性行为。」

但法官勘验商旅监视影带,发现由林男带女方到商旅柜台当时,女方明显有昏睡、身体无力、脚步不稳、瘫坐地上、头部低垂、身体摇晃,双眼紧闭等情形,显见当时女方是意识不清的状态。

法官认为,林男确实利用女方处于无意识状态下对她进行性交行为,其辩称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当时女方之意识清楚等语,根本无从采信。

法官审酌,林男为满足一己欲念及性欲,明知女方于案发当时,已陷于酒醉意识不清而不知且不能抗拒之际,进行乘机性交犯行,对女方之性自主决定权未予尊重,且已戕害女方之心理,造成其终生难以抹灭之阴影,行为恶劣,且犯后否认犯行,未见悔意,且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二审仍维持原判,依乘机性交罪将林男判刑3年4月,仍可上诉。

但地检署因已先支付犯罪被害补偿金25万给女方,地检署对犯罪行为人有求偿权,因此中检求偿有依据,判处林应给付台中地检署25万1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