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編預算須依法行政 不應漠視立院

最近行政院拒绝依立法院于今年六月四日修正通过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规定,编列「每年每公顷新台币六万元」的预算,理由是立法院修法不可以增加预算支出,侵犯行政预算权。然该条例并非增订固定经费额度或比率保障,或将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专款专用,当无违反财政纪律法第七条规定。立法院昨天下午朝野党团协商仍无共识,总预算案非常有可能再度退回程序委员会。

依据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系指立法院在审议行政院所提预算案时,不得为增加预算支出之提议;并非指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而议决的法律案不能明示或默示增加支出。至于修法是否得增加预算支出?此与宪法第七十条规定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议,二者不得相提并论。因行政院未依法编制预算,立法院审议预算时亦无法增加支出,原住民期待提高禁伐补偿金即会落空,这是在野党不愿意让步的最主要核心关键。

如因修正法律而增加预算支出,是立法院行使立法权之结果,并非侵犯行政权;行政院只能「依法行政」,并无「拒绝执行法律」的任何权力。行政院未依立法院通过之法律规定「编列预算」,即为违反「依法行政」的义务。

预算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立法委员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岁出或减少岁入者,应先征询行政院之意见,指明弥补资金之来源;必要时,并应同时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是「先征询行政院之意见」而并非「立法增加预算支出必须行政院同意」,「征询」并非等于必须「同意」,行政院似乎错把「冯京当马凉」。

大法官释字第三九一号解释认为,现时立法院审议预算案,常有在某机关之科目下删减总额若干元,细节由该机关自行调整之决议,是指立委审议预算得为合理之删减,惟基于预算案与法律案性质不同,尚不得比照审议法律案之方式逐条逐句增删修改,而对各机关所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之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立法院审议预算,只要非直接增加支出之提议,即无违宪法第七十条规定。

然而,行政院未于该补偿条例通过后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却指当初未依法提覆议是「于心不忍」,又说如果提覆议就会被骂得体无完肤,接着又说不排除释宪、声请宪法法院裁判。卓院长说法一变再变,且用「不编预算」来让「六万元补偿金」形同具文,此种漠视立法院的作为,真是令人无言以对!

立法院在野党团五度将总预算案退回程序委员会,只是维护立法权的尊严而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义务,并非仅消极「不违法」,而更必须积极、忠实的执行法律,这才是行政院应展现的态度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