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獨董發三大聲明 回應智冠未阻擋之說

游戏通路龙头智冠(5478)经营权之争持续上演,日前智冠发声明稿指出未阻挡独董庄璧华履行职务,该名独董今(30)日发三点声明回应智冠,以下为声明稿。

一、 本独立董事于 112 年 12 月 13 日下午11时35分接获智冠公司 112年 12 月 21 日董事会讨论与荣刚材料科技(股)公司(下称荣刚公司(5009))股份交换案之召集通知后,因此一股份交换案事出突然,且牵涉金额高达数十亿元,本独立董事即于 112 年 12 月 18 日发函通知智冠公司并副知主管机关,本独立董事依据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第 5 条第 3 项及证券交易法第 14 条之 4 第 4项准用公司法第 218 条第 1 项规定执行本独立董事之业务,要求智冠公司补足股份交换案之议案相关资料,本独立董事并将于同年 12 月 20 日亲至智冠公司。依据证券交易法第 14 条之 2第 3 项规定,本独立董事执行上开业务得自行聘请专家协助办理,此本系证券交易法为使独立董事发挥有效监督公司运作和保护股东权益所赋予独立董事之权限。

二、 依据智冠公司新闻中心112年12月28日声明稿所揭露之内容,智冠公司要求本独立董事、吴艾耘董事及两位为执行业务需要之律师均要签署保密承诺书,才会提供资料予本独立董事及吴艾耘董事检视,此点,即系故意以签署保密承诺书为手段,阻饶本独立董事及吴艾耘董事执行业务,并拒不提供董事会议案补充资料。

三、 末按,本独立董事 112 年 12 月 18 日发函智冠公司要求提供牵涉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股份交换案之补充议案资料,于 112 年12 月 20 日遭以内部资讯保护为由而未提供,在智冠公司声明中:「智冠委任-陈律师:请不要用这种法律文字来钓我,先听我讲完,我的意思很简单,如果独董不愿意签,律师您也可以代表签,我没意见,证明这件事情(保密)我们都有把它做完,该有的文件资料我今天没法提供,但是明天重讯就会出去,这内部有必要性必须保护起来,『明天你们需要资料都会提供』」,然迄今仍未获得提供,足见智冠公司自始即无配合提供之意,智冠公司已违反证券交易法第 14 条之 2 第 3 项之妨碍、拒绝及规避本独立董事执行业务,以及违反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第 5 条第 3 项之拒绝补足董事会会议资料等规定,本独立董事希冀智冠公司能尊重独立董事职权,勿在此议题上发挥。请将此股权交换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确实提出,方为全体智冠公司股东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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