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幫法院減輕負擔

司法改革示意图。图/Ingimage

仲裁与调解是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在历次的司法改革会议都曾提出重视仲裁,而未能落实。

所谓仲裁,系当事人依合意,循法院诉讼以外之程序,由无所偏倚之仲裁庭公平解决争议之制度。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九一号解释曾谓:仲裁系人民依法律之规定,本于契约自由原则,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依诉讼外之途径处理争议之制度,兼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双重效力,具私法纷争自主解决之特性,为宪法之所许。

仲裁不同于诉讼,诉讼由法院指定的法官审理,而仲裁系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人负责审理。选定的仲裁人可以是法律专家,也可以是与争议事件相关联的建筑师、会计师、医师等专业人员。仲裁只有一审,依法九个月必须处理完竣,不像法院可以上诉,一个案件可以进行数年。仲裁费时较短,因此花费的诉讼支出也相对较轻。

既然仲裁有如此好处,为什么并不普及呢?第一个原因是,社会对仲裁认识不多,不晓得除了诉讼还可以仲裁。一个案件可上诉三审,还可能有再审,基于诉讼费用的收益,律师固然喜欢诉讼;但是基于律师法,律师必须诚正信实执行职务。就律师伦理规则言,律师于执行职务时,发现避免诉讼,符合当事人之利益时,宜协力促成之。因此,律师有向当事人告知仲裁方式的义务。法院于审理案件之前,亦应鼓励两造当事人同意转为仲裁解决。

仲裁不普及的第二个原因,是政府对仲裁的不信任。民国七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内政部台(78)内营字709046号函,通令机关,为符合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原则,营缮工程契约应订明仲裁条款。其后第二条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铁路地下化、台北捷运兴建等各项重大工程陆续开展,引得大量外资进入,台湾成为四小龙之首。此与纠纷之迅速解决不无关联。

但近年政府对仲裁采取负面看法,理由是担心仲裁人偏心厂商,对公家不利;实际上是害怕仲裁程序太快,往往显现出公务员未能依法做成行政决定,而招致办事不力的指责。若诉讼不利,可再行上诉,等到法院判决确定,当时的公务员早已不在任上,也无由负担行政责任。公务员这种不负责任的逃避心态,是政府采购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诉讼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购纠纷通常牵涉工程实务,非但复杂而且金额庞大,进入诉讼程序,无疑增加法院极大诉讼负担。工程采购纠纷多年不决,投资人缩手。政府招标一再流标,却垫高了财政支出。大量的诉讼案件也累坏了法官。

此外,法院应积极向仲裁组织学习集中审理,以简化诉讼程序。法院诉讼程序采滚动式推进,经常两个月开一庭,每次开庭原则上仅十五分钟,顶多半小时。法官手上百余件的案量,也是情非得已。司法院虽于民国九十一年公布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程序参考要点,但司法实务并未落实。目前仲裁机构部分案件已采取案件管理制度。案件之进行,已由仲裁庭指挥当事人召开案件管理会议,讨论并作成审理范围书及程序时间表。言词辩论采集中审理,于连续程序一日之内,或接续之数日内完成。大量节约庭讯时间,且能够真正集中辩论,完成高效确实之讼讼程序。

我们大可以利用仲裁分担诉讼压力,更该在制度上完善诉讼程序,让法官能专注暇豫地审理案件,让当事人公平客观迅速地解决纷争。

痛心优秀法官案牍劳形竟至寻短,亦不忍见法官伫立司法院前静默抗议。我们在优秀法官的死谏中,学到了什么教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