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國際條約慣例損害國安者 不予適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解释令指出,凡是国际条约和惯例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者,法院「不予适用」。这一解释,呼应了中国7月起实施、立场强硬的「对外关系法」相关规定。

央视新闻报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涉外民事、商事案件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上述宣示。

这项解释指出,中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者,分别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用。其他的涉外民事、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者,也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

但解释提到,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者,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项解释强调,「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胡方对此宣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透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

中国政府7月1日公布实施「对外关系法」,被视为涉外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规范,中方有权反制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