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权协会:排黑口惠不实 转移焦点还是文过饰非?

(示意图/资料照片)

对于选罢法第26条的修正,中华人权协会今(29)日发新闻稿表示, 当前台湾治安败坏的症结是「黑白挂勾」而不是「黑道参选」,执政党刻意规避核心问题,却刻意大张旗鼓修法,掩耳盗铃。

中华人权协会提到,以最近震惊社会观感的im.B诈骗案来看,这些通缉犯毫不畏惧公权力,宛如大亨的行径,高调地结交政府高层、执法官员,并以之对外炫耀,毫无羞耻,令人咋舌,蔡政府该处理的是黑白挂勾问题,才不会有政府高层和警政署长与通缉犯欢聚一堂的荒谬,基层执法人员才能严格执法,修法是故意打错靶心,更对当前治安问题毫无帮助,只给人虚晃一招、张冠李戴之感。

中华人权协会针对选罢法第26条的修正部分,引述法界专家学者们抨击有重大违宪疑虑,理由如下:

(一) 刑度十年以上未定谳者,被告即失去参政权,显然已违反「无罪推定」、「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更忽视法院审级制度的往返,将使被告参政权的行使,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最后又被判无罪,政府要如何对当事人负责?

(二) 修正后的选罢法纳入很多罪名,一旦成立,即失去参选资格,例如「黑金枪毒」及「国安罪名」,这样立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同时有打击面过大及过小的问题,例如,打击面过大部分:选罢法第97条第1项之罪,已被法院同案宣告褫夺公权而服刑期满,这次修法将导致因同一案件而终生禁选,不啻一案却未经审判而两罚的极不合理情况。至于打击面过小者则是:若触犯某些罪名,不论刑之轻重,皆视为不适任民选公职,那除了修法所列「黑金枪毒」及「国安罪名」外,难道犯「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及「环境犯罪」等者,其对国家社会危害程度,难道就适任民选公职?修法逻辑性、合理性确实令人费解!

中华人权协会 认为,选罢法的修正案之所以让各界抨击不断,除了正当性受到质疑,且立法理由根本有抵触宪法暨法律原理原则的争议,本会主张立法院应尽速自行复议,或由行政院提出覆议,重新研议修法的正当性,以及处理可能的违宪争议,以免将来各种违宪案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