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博弈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摘要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大国战略博弈出发,以中美关系为切入点,对全球经济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及变迁内因进行比较研究和历史事件分析。研究发现,工业革命以来的近现代历史中,知识产权成为先发国家保护个体创造动力、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的国内公共政策工具;而当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属性发生了异化,即从国内政策演化为国际政治安排,逐步融入相关国家维系技术霸权、打造贸易壁垒、维系长期竞争力的大国战略之中。新时期全球战略格局的高度不平衡性、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将使知识产权制度更深刻影响中美关系发展,基于知识产权的相互依存将会成为实现两国战略安全平衡的重要基石。在此基础上,以中国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立足点,提出新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知识的创造和妥善利用是国家能力的源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的重视前所未有。当代学者从经济史出发解释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原因,核心共识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产权制度在西欧的发展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这一结论也影响了中国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经济改革发展进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本文从中美战略竞争态势的长期化背景出发,基于比较研究和历史事件分析,审视知识产权在大国战略博弈中的非对称性态势,发现知识产权制度从一国国内政策工具逐渐延伸出的全球治理属性,研判知识产权博弈对中美关系格局的影响,为中国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过程中重新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供政策建议。
一、新问题与新挑战:中美关系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博弈
工业革命以来的近现代历史中,知识产权成为先发国家保护个体创造动力、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的国内公共政策工具;而在当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属性发生了异化,即从国内政策演化为国际政治安排,逐步融入相关国家维系技术霸权、打造贸易壁垒、保持长期竞争力的大国竞争战略之中。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与国家间的利益分配、国际政治博弈联系在一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知识产权问题始终是中美关系发展中不可回避的政治议程。
(一)
中美关系中的知识产权博弈
1989年5月,美国政府开始与中国政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美国政府表示“能否取得成功对美国政府意义重大”,在此期间,美国政府提出“若中国不承诺为计算机软件提供符合美国要求的保护,将面临严重的贸易制裁”,美国谈判代表的核心工作就是“拿出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备忘录的最后方案”;1991年11月,时任美国国务卿詹姆斯·贝克访华,提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滥用,已经等同向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如伊朗)销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成为阻碍两国关系发展的三大因素之一”;1991年12月6日,美国政府开始对华单独强调知识产权问题,贸易代表处的卡拉·希尔斯要求中国同意在1个月内按美国的要求修订知识产权法,否则将面临上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1992年1月17日《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签署。
基于该备忘录达成的共识,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于1993年加入《日内瓦录音制品公约》,中国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并向美国政府承诺尽“最大努力”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颁布《商业秘密立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此后的十余年,中美外交关系回暖,中国进入经济腾飞的关键时期,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中国强化知识产权的举措,虽然最初源自外部压力,但也在事实上提升了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简言之,孕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也成为中国孕育知识产权相关竞争力的条件。
近年来,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成为中美知识产权博弈的集中体现。EAR中所有受限物项分为10类,具体清单长达500页,涵盖核武器和爆炸性武器制造、信息通信、感应器以及航空航海的技术和材料等。美国政府主要依托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中国军工企业清单等对知识产权进行负面清单化管理。
实体清单
实体清单(Entity List)即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是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简称BIS)对军民两用技术实施的清单管理。实体清单是美国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而设立的出口管制条例,被列入清单的实体在未经美国商务部授权前,禁止将符合《出口管理条例》受限物项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移给这些实体,即在未得到特别许可证前,美国各出口商不得帮助实体清单上的企业获取受本条例管辖的任何物项。至2021年6月,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实体已达300个,包括民营企业、科研院校、外国自然人、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
军事最终用户
军事最终用户(Military End User,简称MEU)提法最早源于2007年BIS出台的一项专门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目的是对“可能促进中国军事现代化的”受限制产品实行专门的许可证审批制度。此后,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拓展至俄罗斯和委内瑞拉。2020年1月之前,美国军事最终用户清单限制仅选择性地从军事最终用户条例的第744条中抽取了约47种产品和技术,但至2020年4月,BIS扩大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将其范围从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拓展至支持、协助维护或生产军事物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即使其业务主要是非军事的)。同时,BIS还增加了针对军事最终用户的管制物项,涵盖材料加工、电子产品、电信、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推进系统、导航与航空电子学等领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已有70家中国企业被列入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中国军工企业清单
中国军工企业清单(Chinese Military Blacklist)由美国国防部在2020年6月依据美国《国防权利法案》(NDAA)第1237条提出。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清单意味着在融资方面受到限制,美国投资者需在1年内出售所持该清单中所列中国公司的股份,也将被限制交易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及其相关的衍生品,被列入清单的企业将被迫从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中退出。这些清单的存在和美国“长臂管辖”的“事实合法性”在于,美国在高技术和军事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
除上述三大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的对华制裁清单外,2021—2022年,美国国会经由立法途径,推动知识产权从中美战略竞争工具的权宜安排转化为一项长期性战略。2021年4月,美参议院外表决通过了由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参议员合作推动的《2021年美国战略竞争法案》(S.1169《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of 2021》)和《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S.1260《United State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以下简称《法案》),两份法案战略意图和主要内容高度一致,两党后续对两份文件的内容进行协商合并,以后者为蓝本提交美国国会,《法案》系统性强化了对华经济管制,主要措施包括:制定侵犯知识产权者清单、制定中国政府补贴行业和企业清单、定期报告中国政府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规避美国法律和保护的方式和程度、对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开展年度审查、跨国打击腐败行为等,还要求美国国务院在《法案》通过一年内出具“中国侵犯知识产权清单”和“中国政府向企业知识产权补贴清单”,并据此采取针对性制裁措施。2022年3月,《法案》获得参众两院一致通过,编号更名为H.R.4521,目前正在最终核实阶段,核实完毕后将由美国总统签字生效成为法律。
(二)
中美关系视角下知识产权博弈的非对称性
在中美关系视角下,知识产权已经从诞生时的一项私人权利,演变为一种日渐扩大的国家权力。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中美地缘政治进程中,美对华实施大国竞争的有力武器之一;基于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各类政治工具,亦是中美两国之间政治、科技、经济贸易等领域博弈的重要形态。例如,美国政府在《202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明确将中美关系定位为大国竞争关系,其实质是地缘政治的新提法。在传统地缘政治学中,地缘政治国家之间为争夺关键地缘地带保持均势或建立霸权而开展的权力竞争,军事力量是地缘政治主要的决定因素。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首次将地缘政治学说引入美国外交政策中。21世纪以来,地缘政治思想在美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科技力量逐步演化为决定地缘政治竞争走向的关键要素之一,这也促成了知识产权向武器化阶段发展,自此,中美地缘政治关系中出现了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的瓶颈效应(Chokepoint Effects)和圆形监狱效应(Panopticon Effects)。
瓶颈效应即领先国家通过其在国际科技创新网络中的优势地位,以知识产权等为杠杆构建大国竞争的新型非对称性武器,通过在关键节点精准卡脖子,向其他国家强加成本,用较少代价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
圆形监狱效应即在国际网络结构的中心节点上拥有政治权力的国家,通过其在知识生产、货币发行、货物网络和信息获取中占据的独特地位,站在圆形监狱的高塔顶端俯瞰“囚犯”的行动,如果这些国家有适合的执行机构,甚至可以任意激活相关网络,来收集网络各节点信息,阻断全球经济网络和信息流,发现和利用他国漏洞,胁迫他国的政策制定,阻止他国的相关行动。
国际政治学研究将囊括上述两种效应的地缘政治战略概括为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非对称性(Asymmetrically Weaponized Interdependence)。在非对称的武器化相互依存中,优势国家可利用圆形监狱效应自身在全球网络体系中地位获得知识和信息优势,同时发挥瓶颈效应将竞争对手从全球信息流网络中剔除(如图1所示)。
图1 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非对称性
上述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非对称性,指的是国家权力是一种可以将经济网络的地缘特点和结构与国家权威连接起来的权力,非对称的网络结构为武器化相互依存提供了可能,网络中的一些国家能够利用相互依存的关系来胁迫其他国家。基于知识产权非对称优势的新型武器在未来可能替代代价高昂的战争方式,成为中美关系安排的主导性战略之一。目前,美国政治学学界将非对称相互依存关系作为国家权力的来源,研究其可被加以操纵的诸多方法,并将这些方法的核心概括为“主导相互依存关系的能力”和“抵御相互依存打击的能力”。
二、新认识与新实践: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演变、战略考量和政策实施
(一)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
当代知识产权的概念定义和法律实践主要源于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历史传统,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以其保护的客体为蓝本进行列举式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则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大类和工业产权大类。其中,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工业产权则更为丰富,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从中国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是一个法学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是伴随着全球化浪潮和国内改革开放而起步的。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从而初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过,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因制度条件不成熟,知识产权并未作为功能性的产业政策付诸实施。
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对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要求修改国内法,并于2005年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启动了体系化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为在中国境内寻求正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人提供三大类专利保护形式,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是最强有力、最明确的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有效期为20年,经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后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则被认为是一种不太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有效期为10年,不需要实质审查,比发明专利的获得更快速、更容易、成本更低。2001年后,中国逐步减少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模糊性,实用新型专利的产权、执行和审查程序得到了实质性的澄清和加强。
(二)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考量和政策实践
知识产权制度及在其保护下的技术创新已日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成为大国科技竞争的焦点问题。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既源于希望更深更广融入全球科技和经济贸易往来的主动需求,也源于进入全球贸易体系后欧美国家的对等要求和全球性风险的推动。
从战略考量层面看
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一国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私人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进行的指导和规制,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项目等。一国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私人产权,采取什么水准保护知识产权,是该国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而独立实施的国内政策安排。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最先明确提出“无论怎样称呼知识产权,最好将它视作全球治理的一种手段,授予个人或机构一些经济特权,以使得一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本国公共利益,这些特权只是目标的实现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标”。因此,知识产权已从个人私权演变成为各国的国家战略议题。
从政策实践层面看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中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集中体现。自2018年至今,知识产权在中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性被提升到战略高度,成为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关键步骤。
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十四五”时期中国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并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则进一步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任务中,丰富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的政策内涵,提出“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
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专门提出要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部署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为新时期中国社会重新认识、接纳、创设、运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战略经历了改革和发展,但其与西方知识产权的发展脉络有所差异,需要进行进一步溯源比较。
三、再溯源与再比较:中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差异
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独立于某一特定物质载体而存在的思想、发明、标记、图像、表达性作品(言语、音乐、视觉、戏剧等),更概括地说,任何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人为作品,都可以被“产权化”。在这个定义下,知识财产有古老的历史渊源。例如,商标在古罗马得到广泛应用,被用于对交易商品的来源指示;中国古代传统“秘方”“秘诀”重价值保护、轻交易交换。这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目前中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理解和使用的根本性差异。在全球化进程中,知识财产对各国制度安排提出了独特挑战,本文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西方文化中的不同历史演进路径进行历史溯源,以更好地对现有制度安排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
西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私权获取垄断利润
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相伴随,于18世纪发端于英国,其与20世纪后期在美国发展起来的风险投资等技术创新制度共同驱动技术发明并汇聚巨额财富,推动技术发明转化为生产力。西方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创设可回溯到15世纪,包括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1624年英国《垄断法》、1643年英国出版商公会向议会提出的请愿书、1710年英国著作权法(《安妮法》)、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专利与著作权条款、1791年《法国专利法》等。其中,1710年《安妮法》的出台被视作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正式确立的里程碑事件,不过,其确立初衷并非为了鼓励创作,而是为维护出版商进行文字印刷和传播的垄断利益,具体发展历程如下:
1455年,约翰·古登堡与其合伙人首次使用活字印刷术印出《圣经》,此后印刷术逐渐普及,书籍的生产传播成本急剧下降,对传统手抄式书商产生致命打击,人人皆可印刷,印刷成本变得极其低廉,出版商反倒无钱可赚。为改变这一处境,15世纪书商行会大规模组织游说统治者给他们颁发特许令,仅允许特定人或组织可以印刷图书,特许令制度成为版权制度的前身,至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
1662年,英国颁布《授权法》(The Licensing Act),书商们得以垄断出版行业,在此阶段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无任何权利。这引发作者们的反抗,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小册子,指责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牟利与海盗的行为别无二致(这也是Pirate、Piracy词源的由来)。
1690年,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提出“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花费的时间和劳动应该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报酬”,引发广泛的社会讨论。至17世纪末,英语借助印刷品广泛传播,逐渐取代了拉丁文作为神圣的通用语言的地位。
为平衡作者、剧团、出版商等的利益,出版行业于1710年提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妮法》),保护作者以及从作者手中购买版权的印刷商与书商的利益。
至此,书籍的价格不再由绝对劳动时间决定,而是通过资本杠杆进行市场供求定价,知识的产权化也有了第一份法律依据。因此,《安妮法》与其说是一部保护作者的法律,不如说是延续出版商垄断利润的产物,其实质是出版商维持对图书出版业控制而采取的迂回式游说和立法策略;将著作权视作私权,本质上是为了给创作者将知识产权自由转让给出版商创造条件。
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成熟植根于一批西方思想家为知识的产权化(知识财产的存在)寻求哲学层面的正当性解释,形成了关于知识属性的大讨论,这场延续近三个世纪的大讨论,为当今西方社会知识产权制度的共识基础。其中:
17世纪中后期的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基于罗马法(自然法)传统,首倡劳动财产论,提出“凡是对资源施加了劳动并使其价值增加的人对其劳动成果即当然地享有某种自然权利,而且国家有义务尊重和保护这一自然权利并授予其正当性,这就使其对他的劳动成果当然地享有某种权利”。根据约翰·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一个完整的经济体制可以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存在,因而私人财产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社会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才形成的。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德国政治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财产是自由的第一体现,实现自由是在丰富多彩且复杂多样的历史运动背后存在的一个伟大理想,自由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精神自由是人的最独有的特征”,从而提出了知识财产的精神性命题,强调知识财产与人格独立息息相关,尊重知识的财产权利是对自由意志与独立人格的尊重。
18世纪中叶,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用社会契约论解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从而帮助西方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脱离了单纯的哲学思辨,走向实用实践。卢梭认为,“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书商与作者之间的博弈会达成多方协议,从而认可劳动创造知识产权;但基于文化传播的需要,利益各方需要形成社会契约,使得劳动所得的知识权利并非独占,而是在共同约定的有限时间内享有垄断权,过期之后回归公共领域”,这也是版权制度的雏形。
19世纪中后期,卡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注到知识产权化后走向资本化的趋势,这一趋势是知识创造过程的异化。《资本论》对于物质财产(生产资料)私有化有系统分析,不认为财产是天然有主的,认为知识是“生产活动中的抽象物”,人的本质在于创造。也就是说,卡尔·马克思认为,知识财产将创造性劳动纳入资本生产活动之中,会带来知识财产的异化,以及对抽象物的阶级控制。
正式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使得对知识的保护方式不再是通过保密来完成,而是通过保护知识价值交换中的各方利益,进而鼓励个人创新,实现社会财富增长。在西方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定义下,知识产权是“为知识财产创造提供充分激励而进行的产权方案,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成立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具备无体性与自由流动性。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被传播,提供这一信息的人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因而由这一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信息创造者的财产。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方式,创造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权形式。
鉴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从制度创设之初就游走于“自然权利说”“特权说”“私权说”“人权说”“阶级说”等理论之间,反映出的是解释论的差异性。通过考察英国《安妮法》的诞生过程可见,西方对知识产权的认定可以溯源到启蒙运动时期之前,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西方历史上对知识确权的现实需求并非来自知识的创作者,而是来自希望借知识盈利的传播者(出版商),因而在英文中称这样的权利为“版权”(Copyright)。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史基本遵循一套逻辑清晰、过程较为明确的线性发展过程,即由社会技术进步激发市场需求(事实合法性),再由市场需求倒逼行业立法(即法理合法性),最终形成社会认同(即认知合法性),由此产生了现代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
(二)
古代中国对知识的传播长期遵循馈赠逻辑
古代中国相当长时间没有官方版权制度,仅有散见的版权声明(如作者印章),“窃书为雅罪”的俗语流传至今。中国对知识的专有权力意识的萌芽源于唐宋。在唐代早期,唐人认为中国即为“天下”,将文化领域的全面开放视作“海纳百川”的“天下共主”的气度。唐代来华的日本使臣和僧侣,回国时经常携带儒经佛典,并不认为这“泄露”了国家机密。从宋代起,这种“馈赠”就有了限制:
据不完全的资料显示,从宋真宗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起,朝廷下诏,令边民除了《九经》书疏,不得将书籍带入榷场。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因为臣僚著撰文集,经由雄州场流向北方的辽国,仁宗因此下令重申禁例,不得将带文字出界。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朝廷再次下令禁止带文字出国界,并委托开封府全权管理。宋元祐四年(公元1089年),出使北方的苏辙《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提出“本朝民间开版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漏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不便”,此后礼部下禁令:“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
因此,史实证据表明,古代中国对某些书籍、符号和产品未经许可的复制存在过一些限制,但这种限制未能以立法形式被固定下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于清统治结束前夕的1910年颁布,但其颁布缺乏现实需求支撑。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均不是中国的本土文化,但却和工业文明形影相随相继在中国产生。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实践过程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起伏断续已近百年,如果我们一开始就限于某种理论中“自说自话”,则会不自觉地使用这一理论既定的价值序列来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与发展的应然性,失去对历史进程的客观判断能力。有学者指出,没有明确的边界和边界意识,是中国民族和国家观念中相当值得重视的方面,这也使得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和相关产权制度构建的历程,无法套用。知识在中国社会一直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知识产品的确权围绕创作者展开,即看重创作名誉,看轻传播获利。尽管中西方学者都将纸张、活字印刷和油墨的发明归功于中国人,但用浸染了油墨的活字通过纸张传播的知识创作成果,在中国未形成有效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中国人将知识视为庞大公共产品,遵循馈赠逻辑。直到20世纪初,欧美国家试图将在其本土已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引入中国,但并不成功,因为忽视了中国要采用这种法律模式需要的文化、社会和制度基础,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代政治环境与西方面临的情况是不同的。
本文将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总结为一种链式展开型的循环史观,这种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循环史观的建构是植根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早在中世纪,圣·奥古斯丁基于西方历史发展过程定义了两种历史观:希腊-罗马的循环历史观,犹太-基督教的线性历史观,后者被大部分近现代西方学者赋予进步意义。但是,在循环史观中,其实应进一步区分印度-希腊式悲观主义的“同类轮回”和中国式积极有为的“链式展开”,使之能够吸收和容纳进步与发展的内涵,对于上一个链条,人们具有如实记载的责任,对于当前的以及下一个链环,人们具有竭诚服务的义务。因此,本文将从这样的历史观出发,重新展望中美知识产权长期博弈的中国战略发展机遇。
四、新展望与新机遇: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启示与建议
知识产权的诞生源于人类社会对知识的市场价值及其交换共享规则的共识,但当代知识产权异化现象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高昂成本。未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仍将面临高度不平衡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知识及其制度安排将更加频繁地影响中美关系战略格局。因此,本文基于中美知识产权博弈视角,对中国在中美关系战略中,如何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提出四点政策建议。
第一,深化研究和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在中美关系中的非对称性博弈角色
当今美国在中美关系中的不对称优势不仅来自其军事、科技、经济实力,还来自其在相互依存的全球化科技网络中的中心节点地位为其带来的更为长期的权力。未来中美关系有走向基于知识产权的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风险,这将给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带来较大挑战,如何改善自身在基于知识产权的非对称相互依存中的弱势地位,将是未来中国在中美地缘政治格局中面临的长期课题。
第二,高度重视中美战略安全平衡中知识产权的作用
基于对中美关系演进过程的研究,本文发现知识产权的战略安全重要性日渐凸显。知识积累与制度创设的相互作用关系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知识创新不仅事关能力积累,更是艰苦卓绝的制度创设过程,科技优势并不必然带来创新优势,科技领先的国家并不必然是创新力领先的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增长差异的研究表明,仅依靠资本投资并不足以带来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的成长,因为高投资率并不必然带来有效的技术能力增长。中国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国际环境尤其是中美关系因素对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对缄默性知识和积累性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激励和法律保护。
建议从知识产权相互依存的根源、相互依存的收益、相互依存的相对成本和相互依存的对称性四个层面,分析中美关系中基于知识产权的非对称相互依存态势,作出既符合中国发展需要、也有利于中美关系长期稳定的战略抉择。
第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需与全球治理战略契合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内嵌着国家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以及各类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此消彼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一国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必影响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平衡及合作安排。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政策,巩固了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中心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国之间基于知识的权力依存关系将发生变化,一国如果过度利用知识这一人类公共品作为杠杆维持其在全球相互依存关系中的特权地位,将可能弄巧成拙。
因此,对中国而言,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应基于历史比较视角看待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各国的发展过程,深刻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当今全球治理安排中对知识的不同需求,在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建立更加开放、包容、有序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从而有效管理和维护中美的相互依存关系。
第四,中国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引领,更需要市场、社会的共识达成和共同参与
知识的缄默性和技术的积累性,使得产品、工艺、流程以及面向特定工业或消费应用场景的知识、技巧、经验和技能在组织之间的转移十分困难,在此过程中政策制定需重视以下三点:
首先,技术进步的方向是高度不确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无法用理性人假设和帕累托改善来解释,应该被刻画为积累性的学习过程。
其次,知识和技术的缄默性和积累性,使得其不可作为纯粹的公共品被自由使用,需要由个人或组织在工作中经验性地获得。
最后,一个组织具备能够不断吸收外部技术知识的能力,其学习能力也主要取决于现有的知识基础和技术学习的强度,所以创新和学习是技术研发的两个重要方面。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设需更加重视缄默性知识和积累性技术,鼓励全社会在知识积累方面的长期高水平参与和投入。
作者:王哲1、隆云滔2
1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19ZDA102);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院长青年基金A类项目“开源创新发展的模式、案例与政策研究”(E2X0531Q)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财经问题研究与东财学报,原载于《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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