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债务基金賸余无法用于普发现金 政院修法明定2用途

中央政府债务基金如有賸余,将依规定「累存基金余额或解缴国库」,无法作为普发现金等其他用途。(示意图/资料照片)

行政院19日公告「中央政府债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部分」条文修正,主计总处指出,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賸余,由原本「依规定办理分配」,改为应依规定「累存基金余额或解缴国库」,而原本规定债务偿还应以当年度税课收入至少5%编列,改为至少以5%至6%编列,并强调债务基金用途仅为偿还中央政府未偿债务本金、利息及相关手续费,无法作为普发现金等其他用途。

行政院主计总处表示,现行公债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为强化债务管理,中央及直辖市应以当年度税课收入至少5%至6%。「中央政府债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修正条文第4条,「……债务之偿还,应以当年度税课收入至少5%编列,……」,修正为「……,应以当年度税课收入至少5%至6%编列,……」,系配合前开公债法规定修正。

主计总处指出,「中央政府债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修正条文第16条,「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賸余,应依规定办理分配。」修正为「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賸余,应依规定累存基金余额或解缴国库」,系依现行非营业特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之体例修正。又前开賸余系债务基金决算賸余,非指公务预算之岁计賸余,两者并不相同。

主计总处强调,债务基金用途仅为偿还中央政府未偿债务本金、利息及相关手续费,无法作为普发现金等其他用途,且前开修正均系属配合现有法规或体例修正,与普发现金议题并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