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男揪小三去医美 搂腰飞吻全被拍 正宫气炸提告
新竹地方法院驳回林、郭提出的上诉。(庄旻静摄)
任职于联发科技公司的林姓男子去年与黄姓妻子分居后,因与同公司的郭姓女子过从甚密,遭黄女举证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判林、郭2人侵犯配偶权,须黄女40万元,但2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再度确认林、郭2人侵害配偶权属实并驳回。
判决书指出,担任工程师的林男、与在另间科技公司从事行政职的黄女在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林男去年1、3月间向黄女提出离婚未果,4月即在外租屋形同分居。
而黄女掌握相关事证,发现林男与同样担任工程师的郭女,在去年7、8月间,出入彼此租屋处甚至过夜,还一起去医美诊所,坐姿亲暱且隔空飞吻,并被拍下在地瓜摊前,林男数次碰触郭女腰部,而郭女仍神色自然并未抗拒,黄女因此提告,主张两人侵害她的配偶权。
新竹地方法院当时审理,确认林、郭2人的举止已逾越一般社交行为,且郭女在明知林男仍有婚姻关系的状态下,与林过从甚密,并依据3方薪资条件,判林与郭须赔偿黄女40万元。
但林、郭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林男指称,他与黄女婚姻不睦在前,且双方就生活习惯、子女教养早有摩擦,他因遭黄女霸凌而罹患轻度忧郁症、睡眠障碍,须亲友陪伴以纾解情绪,因此常与郭女聊天,过夜也是因聊天太晚才留宿,强调2人并未同居、没有逾越一般社交行为。
法院认为,林男持有郭女住处感应磁卡可自由进出,且肢体碰触、过夜等证据,已逾越一般社交行为,林男多次表示他与黄女婚姻破裂在前,法院认定,即使属实也不等于林男即可在外与郭女发生不正当交友关系。
判决书内亦指出,林男为人夫、人父,无论基于社会基本道德要求、考量一般社会观感,可能造成的冲击,仍未与异性友人保持自制,而郭女亦明知林男已婚,却不避嫌单独相处、过夜,若非关系紧密,又怎么会主动提供租屋磁扣,供其自由进出?
法院根据黄女2019年度薪资41.3万、林男同年所得217.1万、郭女收入157.3万,审酌林、郭的侵害行为及学历、工作、经济等,认为黄女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以40万元为适当,驳回林、郭2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