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滨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调整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滨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等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滨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具体要求如下: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炭、型煤、焦煤、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调整为县(市、区)建成区及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1.滨城区:全域。
2.沾化区:除海防街道办事处外区域。3.邹平市:西董街道除以下村外区域:韦家坡村、朱家村、齐家村、大杨村、小杨村、芽庄村、小西河村、杨家峪村、任家峪村、马家台村、于桥村、韩寨村、南唐村、中王村、八柱台村、东峪村、上回村、西峪村、下回村、张家洞村、小马峪村、大马峪村、尚庄村、由家河滩村、杨李村、于张村、芦泉村、南石村、象伏村、冯家村、南洞村、东赵村、丁家村、西井村、孙峪村、贺家村、聚仙村、会仙村、黄家河滩村、西赵村、吉祥村、上娄村、下娄村、郭家峪村、杏林村;
临池镇除以下村外区域:大洞村、小洞村、北园村、东兑村、西兑村、梁家村、东高村、西高村、上河村、下河村;
黄山街道除以下村外区域:张家山村、大李村、鲁东村、鲁西村、樊家村、石家村,姜洞村;
青阳镇除以下村外区域:醴泉村、化庄村、东窝陀村;
好生街道除以下村外区域:山旺村、蓦涧村、李营村;
其他乡镇(街道)全域。4.惠民县:全域。5.阳信县:全域。6.无棣县:除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区域。7.博兴县:全域。8.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9.高新区:全域。10.北海经济开发区:除沙头村外区域。
全市范围内现有生产使用高污染燃料企业除外。
三、有关要求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或改造后因气源、电源供应不足等客观原因取暖设施无法使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可暂时使用洁净煤。
(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四)各县(市、区)要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确保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五)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调整情况,结合清洁取暖等实际,适时对禁燃区范围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5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