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14件电动代步车事故 台东警吁:算是行人勿走车道

▲电动三轮车休闲器材不上路。(图/记者杨汉声翻摄)

记者杨汉声/台东报导

电动代步车在路上越来越普及,许多民众都购买作为代步工具,但是民众却对相关法律规定及用路知识不甚了解,贸然上路导致交通事故频传。经台东县警察局统计113年迄今已发生14起电动代步车交通事故案件,电动代步车虽然名称中有「车」一字,依照「医疗器材管理办法」之规定,属于个人行动辅具;若民众使用电动代步车行驶在道路上,依据路权视为行人,简而言之,电动代步车如同行人一般,应在人行道或靠边行驶,过马路时亦要走行人穿越道,不得像一般汽机车行驶于车道上,或是恣意转弯横越马路,亦须遵守行人号志之规定。除了路上常见的四轮电动代步车,也可见三轮电动休闲车在路上行驶,但三轮电动休闲车既非医疗代步车,也非属微型电动二轮车之范畴,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83-3条中的个人行动器具范围之动力载具、动力运动休闲器材或其他相类之动力器具,不得于道路上行驶或使用,仅可于非属道路或公园等地使用。

台东县警局交通警察队队长刘正达提醒民众,使用四轮电动代步车应当作行人,遵循行人之交通安全规定,如果违规,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可裁罚新台币五百元罚锾;若驾驶三轮电动休闲车行驶于道路上,将依违反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2-1条之规定,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行驶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