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法官不认同 批只为斩草除根

大法官释字793号对《党产条例》解释宣告合宪,对政党附随组织认定与处分是否违反平等原则,有些大法官有不同意见。图为党产会外观。(姚志平摄)

大法官释字793号对《党产条例》解释宣告合宪,对政党附随组织认定与处分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大法官有不同意见。由总统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詹森林更直批,党产条例对附随组织不能处分财产等规范,是散弹打鸟、大炮打小鸟甚至「斩草除根」的规定,不能认为是符合手段必要性,还批党产会委员由行政院长指派,欠缺民主正当性,解释理由书却丝毫未论述。

793号解释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共詹森林、张琼文、吴陈镮及林俊益,4位大法官由马英九及蔡英文提名各占一半。

在政党附随组织认定及处分方面,詹森林表示,对「从前」与「现在」附随组织,党产条例一厢情愿等同视之,且一旦认定就视为不当取得财产,就禁止处分财产,793号解释宣告合宪,无非是目的正常、手段适合、手段必要及手段合乎比例这4理由。但不论取得财产正当与否,须受完全悖于财产权法律秩序的不利干预,是「散弹打鸟」、「大炮打小鸟」甚至「斩草除根」方式,如何堪认符合手段必要性及狭义比例原则。吴陈镮强调,财产属私法上的纠葛,应循民事途径解决,不是以行政处分迳命返还。

对党产会组织合宪性方面,吴陈镮认为,党产会迳自规定「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限制」,明显抵触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3项、第4项规定。

詹森林认为,对公权力干预政党财务、如影响其正常运作、甚至存续时,应加倍提高民主正当性程度。詹森林指出,党产会委员由行政院长指派,对这欠缺民主正当性问题,解释理由书中却丝毫未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