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再販毒 臨時工重判5年1月

林男律师为他求情,酌减其刑,法官认为,依卷证资料,看不出他因特殊原因或环境,迫于无奈才为贩卖毒品犯行,认林男犯贩卖第二级毒品罪,累犯,处5年1月。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检警调查,施姓男子前年三月廿六日,联系林男欲购买安非他命,当日上午十一时卅分许,施由友人骑机车载送,前往林住处附近会面,林将一小包安非他命交给施,并收取一千元。因为施是毒品列管人口,事后经采尿被验出阳性,警方循线查获林男。

林男在侦查及审理中均坦承犯行,与施等人证述相符,并有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路口监视器画面截图照等佐证,法官认林自白与事实相符。

台南地院认为,林于二○一八年间,曾因贩卖第二级毒品案件,经台中地方法院判处一年四月确定,二○二一年二月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前案与本案犯罪类型、态样、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林前案入监执行完毕后,在一年一月余短时间内,旋即再犯本案罪质相同重罪,依法加重其刑。

林于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不讳,应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相关规定减轻其刑,并依法先加后减。

法院最后审酌,林此次贩卖第二级毒品对象仅一人,交易数量、价格也非巨,林于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状,认他犯贩卖第二级毒品罪,累犯,处五年一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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