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会成为一种制度!法官引尼采金句 她求偿劈腿夫与小三输了

法官引尼采金句「爱情不会成为一种制度」, 人妻求偿劈腿夫与小三输了。(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南一名吕姓女子与施姓警官结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婚后吕女辞去工作,在家专心养育儿女。不料,105年起施男先后与2名女子发展婚外情,吕女得知时心痛欲绝,但仍愿接纳施男,共同修复婚姻、维系家庭。

吕女指控,去年(111年)7月时,施男突然要求离婚,并坦承因自己有性需求,需要向外寻找出口,才会发展婚外情,面对施男第3次外遇深感遭到背叛,精神大受打击。

施男去年8月便离家,与外遇对象与陈姓富家千金同居,小孩因父亲许久未返家,曾用我的手机传关心讯息,要父亲回家,施男仍不为所动,不愿返家,执意与陈女同居迄今。

吕女说,今年(112年)1月14日,施男与陈女相约看电影后,还双手紧牵步行至餐厅,不仅互动亲暱,一路上还相互依偎,有如热恋中的男女,用餐完后返回陈女住处。

2人同居后,还大方出席友人聚会,合照时,陈女甚至将手放在施男大腿,施男则是将手轻放在陈女肩膀,可见恋奸情热。吕女精神痛苦极巨,因而提告施男与陈女,请求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法官认,本判决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规范,无法推导出配偶权的概念,而婚姻的幸福美满,牵涉夫妻间对于婚姻经营的价值选择,属于思想自由的人格权范围,亦属于不适于入规范化的主观概念,均无民法第184条第1项的适用问题。

夫妻之间的婚姻生活,其各方主客观因素均有导致夫妻走向心理困境的可能,此等困境植根一方与他方认知其配偶对于婚姻关系有所背离,此背离又根源于一方或他方对于婚姻的画设,此部分即涉及夫妻之间诸多想法观念的相互冲击与了解,并非民法上的慰抚金制度得以重新或从旁赋予其婚姻拨云雾开的意义。

诚如德国哲学家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所称「爱情不会成为一种制度。」慰抚金制度亦无法成为婚姻的救赎之路。按我国民法条文所称「慰抚金」的「慰抚」,究竟何意,也堪索味。

盖以我国目前实务上通说认为慰藉金之赔偿须以人格权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为必要云云(此看法来自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似将「慰抚」理解为慰问安抚被害人的痛苦之意。

但人格权受到侵害是否必然导致被害人感受痛苦,实因人而异;又「慰抚」是否必然要解释为以被害人受有痛苦为必要,也有疑义。

试想,加害人倘举证证明被害人并未感到痛苦(例如:被害人因脑神经感知功能受损而无法感受痛苦的感觉),难道即无慰抚金之适用?是以,目前实务通说的看法,徒然增添诡谬之议。

其由来,除该通说看法显然增加了法律所无规定的要件之外,更是因为此说将自然人基于权利主体地位而具有的人格情感特质,直接用金钱加以评价,产生以金钱填补人格的象征意义,揭示了人的痛苦可以用钱来衡量而将人格予以物化的谬误倾向。

法官日前判决,驳回吕女请求精神慰抚金100万元之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