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防疫险后新冠「感染」却不获理赔 陆将COVID-19改名引纠纷

保新冠肺炎不保新冠感染?大陆新冠险确诊理赔难,纠纷未了。(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澎湃新闻报导,大陆国家卫健委2022年12月26日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意外引发新冠保险争议。天津许姓男子反映,他与妻子2022年3月购买大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产险)承保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同年底确诊后申请「新冠病毒确诊津贴」时,却不获理赔,理由竟然是,一样是COVID-19,但当初他们投保的是「新冠肺炎」,如今得到的是「新冠感染」。

有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擅自提高理赔门槛,增加投保人的难度;也有律师建议,此时可以适用大陆《民法典》的情事变更条款,变更契约条款,即应该允许患者在取得其他能证明被感染的证据情况下获赔。

澎湃新闻报导,许先生和妻子在2022年3月12日通过支付宝购买了「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保费一人69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304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

他说,2022年12月,他和妻子先后快筛检测显示阳性, 2022年12月14日、15日致电太平产险客服,表示要就「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中的「新冠病毒确诊津贴」申请理赔,他们担心转阴后无法补齐资料,2022年12月20日到医院做核酸检测,显示阳性。同年12月26日,他因咳嗽前往医院做了一项胸部CT检查,显示「左肺下叶肺炎」。

许先生说,2022年12月27日,太平产险联系他,此时距离他感染后第一次咨询过去了13天,他和妻子也已转阴。这名工作人员告知要根据支付宝界面显示的保单详情,按照《保险条款》第七条准备申请理赔资料。2023年2月3日,一名黄姓理赔员才又联系他,告知不符合理赔情况。关于理由,一是未提交血常规报告,二是疾病名字不同,并非「新冠肺炎」。

2022年12月26日,就在医院为许先生出具诊断证明的前一天,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许先生对此不解。他认为,他提交的资料足够证明自己确诊「新冠病毒感染」,而且此前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血液检验具体专案;另一方面,根据该份保单特别约定中第九条关于确诊津贴的规定--「新冠确诊保额2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出现症状或体征,经医疗机构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含新冠病毒变异型号)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确诊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其约定是「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未提到「新冠肺炎」。

许先生称,2月3日11时左右,黄姓理赔员通过企业微信发了两张支付宝上展示的保障内容。在新冠病毒确诊津贴方面,该内容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含新冠病毒变异型号),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确诊津贴。」

黄姓理赔员称,根据许先生现有资料,不能正常的理赔,但他们可以申请一个300元的补偿方案。在许先生不同意此方案后,黄姓理赔员又称可以给保费十倍的补偿。

澎湃新闻报导,许先生购买的此款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遭遇与许先生类似情况的人不少。2022年底,随着新冠感染人数持续增加,「新冠保险阳了却不理赔」的情况,引发不少关注。

多家保险机构指出,此前购买过新冠肺炎保险产品且在保险期限内的,可以理赔,但均需医疗机构开具的确诊证明,快筛自测结果普遍不被保险公司认可。

《西宁晚报》报导,大陆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指出,2022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焦点在于,在更名之前,保险单上写明的为「新冠肺炎」,现在变成了「新冠感染」,部分保险公司以疾病名字不同为由,擅自增加「要有肺部检查影像」等理赔条件,擡高了被保险人的理赔门槛。刘健一认为,此次更名属于政策性调整,若契约中并无关于「影像诊断」的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出具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正常赔付。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指出,在目前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应该适当放宽理赔条件。投保的患者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契约关系。正常情况下应该根据契约的约定提供被感染新冠的证明,以获得理赔。但是防控政策调整后,目前一般轻症居家治疗,导致患者取证困难,如果继续履行原契约,结果会对患者不公平。此时可以适用大陆《民法典》的情事变更条款,变更合同条款,即应该允许患者在取得其他能证明自己被感染的证据的情况下获赔。

《北京青年报》报导,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擅自提高理赔门槛,增加投保人的难度。比如要求提供核酸阳性专项检测报告、胸部CT报告等都属于超出通常理解,提高理赔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