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六警跑3千公尺4天後猝死…遺孀想領524萬保險金 判決結果出爐

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吴姓警员4年前参加3000公尺跑步测验,返回监察院4天后猝死,遗孀认为吴是意外死亡,向南山人寿、新光人寿请求给付总计524万余元保险金,一审判决败诉;遗孀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再度判决败诉,可上诉。

遗孀主张,她曾以丈夫为被保险人,向南山人寿投保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金额共424万余元;另监察院公务人员协会也替丈夫向新光人寿投保团体伤害险100万元。丈夫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30分许,于摄氏32.8度环境下,应长官要求参加保六总队3000公尺跑步测验勤务,结束返回监察院时,出现身体发热、脸色苍白、四肢无力等热衰竭或热中暑症状,并引发横纹肌溶解症。

遗孀认为,丈夫隔天凌晨3时许起床后,因症状尚未恢复而头痛、身体发热,出门值勤前曾向她诉说身体不适,勉强上班也因身体无力被同事送至台大医院就医,诊断有发烧、疑似泌尿道感染,丈夫返家仍有不适,请假休养,但同年月15日,丈夫抽搐、无力,再度送医急救,17日身亡。

遗孀指出,铨叙部认定丈夫死因符合「办公场所或公差(出)执行任务,猝发疾病以致死亡」意外死亡,并核发抚恤金,但她向南山、新光人寿请求给付保险金却遭拒,因此提告要求南山人寿给付424万余元、新光人寿给付100万元。

一审认为,依照因公死亡证明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相验尸体证明书和铨叙部函文,都没有提及吴是因3000公尺跑步测验所致意外身故,也未提及吴是因热衰竭、横纹肌溶解症而身故,认为遗孀没有尽举证责任。

一审认为,检方相验尸体证明书是记载「自然死」,也就是没有勾选意外死亡,死因记载败血性休克、肾脏发炎、急性坏死性肠炎等,可知吴是因为败血性休克等疾病自然死亡,并非意外身故,不符合请领保险金的要件,判决遗孀败诉。

遗孀不服提上诉,高院认为经法医研究所解剖鉴定,吴生前急性坏死性肠炎、肾脏发炎,并发败血症死亡,死亡方式为「病死」,认为吴并非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身亡。

另依台大医院鉴定结果,吴就诊时血液中没有无肌胺酸激酶、尿潜血为阴性,肾脏解剖显微镜观察结果无肌球蛋白,与热中暑、横纹肌溶解症的症状不同,遗孀未能证明吴是因外来突发意外事故致死,因此不能请求保险金,判决遗孀败诉。

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吴姓警员4年前参加3000公尺跑步测验,返回监察院4天后猝死,遗孀认为吴是意外死亡,向南山人寿、新光人寿请求给付总计524万余元保险金。警察示意图,图与本案无关。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