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六总队员警跑步亡 遗孀认意外事故提告求保险金败诉

保六总队吴姓员警在2019年5月13日参加跑步测验,却于同年月17日死亡,其李姓遗孀认为是意外事故,提告向南山人寿请求保险金424万2099元及新光人寿100万元。台北地院判她败诉,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未能证明吴男因外来突发意外事故致死,因此判决驳回。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

保六总队吴姓员警在2019年5月13日参加跑步测验,却于同年月17日死亡,其李姓遗孀认为是意外事故,提告向南山人寿请求保险金424万2099元及新光人寿100万元。台北地院判她败诉,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未能证明吴男因外来突发意外事故致死,因此判决驳回。可上诉。

李女主张,她以吴男为保险人,向南山人寿投保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骨折及特定手术伤害保险契约附约,保险金额共计424万2099元。另外,监察院公务人员协会也以吴男为被保险人,向新光人寿投保团体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之后,吴男于在2019年5月13日下午参加保安警察第六总队跑步测验,发生热中暑、 横纹肌溶解症及热衰竭,而于同年月17日死亡。因此,依保险契约的约定,及保险法第131条第1项规定,提告请求南山人寿、新光人寿各给付保险金424万2099 元、100万元。

台北地院判她败诉,经上诉,二审查出,吴男盛死亡后,经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为解剖、组织病理切片、毒物化学检验及相验结果,认定生前急性坏死性肠炎及泌尿道尤其肾脏发炎且小脓疡(波及肝脏),并发败血症死亡,死亡机转为败血性休克,死亡方式为病死。

则他既因急性坏死性肠炎、泌尿道及肾脏发炎且小脓疡,并发败血性休克而死亡,依一般经验法则,不足认其死亡肇因于外来偶然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

二审指出,依院方鉴定结果及函复,可知吴男就诊时,血液中并无肌胺酸激酶、尿潜血为阴性,肾脏解剖显 镜观察结果无肌球蛋白,与热中暑、横纹肌溶解症的症状有异,因此认定死前并无热中暑或横纹肌溶解症等症状。

此外,依据解剖报告表示,吴急性坏死性肠炎可能的原因,以感染的因素较大。且吴在台大医院就诊时,虽有轻微低血钠,但翌日已改善,尚难认其死亡前有低血钠、水分大量流失导致死亡之情。

二审表示,况且众多疾病均可能导致呕吐、高烧、身体 无力、抽搐等病征,则吴纵有上述病征,也无从遽认他因热中暑、横纹肌溶解、热衰竭意外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