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年终2个月」却不给 离职科技人争11万奖金胜诉

示意图(非本新闻,资料照片)

任职于科技公司的郭姓男子控诉,聘雇合约书上载明保障年薪14个月、年终2个月等字,年终奖金应属固定工资,去年底离职前,公司却以「年终属恩惠性给予」、工作效率不佳为由拒发,愤而提告,新北地院审酌合约载明「保障」二字,且未明示发放标准,判公司应赔偿11万余元。

郭男指控,当初以月薪6万4千元受雇科技公司,聘雇合约书内容标明「保障年薪十四个月,每月薪资含本能给、职给、伙食费及全勤奖金,共计12个月,另保障年终2个月…」等字,可证明年终奖金应属固定工资。

郭男进一步指出,自2014年进入公司后,公司每年都会对全部员工发放2个月年终奖金,先前离职同事也有领取,因此依照月薪6万4千元计算,扣除税额,请求公司须赔偿11万2千余元。

科技公司供称,年终奖金是雇主为了改善劳工生活而给付,出于奖励性质而非工资,且年终属在职员工才能领取,郭男于2016年12月2日离职,年终于隔年1月29日才发放,也不符合「全年工作并无过失」的领取标准。

尚且,年终发放仍须视员工平日表现、出勤状况、个人绩效考核,作一综合评估,发放与否也属恩惠性给予,决无保障年薪14个月,且郭男任职期间工作效率不佳, 短短2年换了3次职务,也没领取年终的资格。

原判决认为公司虽未设定领取条件,但仍不改年终属勉励性质,驳回请求,郭男上诉至新北地院,合议庭审酌合约标明「保障」二字,即代表无论盈亏状态公司都有给付义务,属于工资性质,判决郭男胜诉。不得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