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年前提离职」领不到2个月年终 提告公司获赔11万
▲领完年终再离职,是许多想转换跑道的员工作法。(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一名郭姓男子到科技公司就职,原本公司合约上说好保障年薪14个月、年终2个月,并称年终奖金应属固定工资,但去年底提离职后,公司就改口「年终属恩惠性给予」,并以工作效率不佳为由拒发,气得他提告,而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合约载明「保障」二字,且未明示发放标准,因此判公司应赔偿11万余元。
据判决书,郭男指控,当初以月薪6万4千元受雇科技公司,聘雇合约书内容标明「保障年薪十四个月,每月薪资含本能给、职给、伙食费及全勤奖金,共计12个月,另保障年终2个月…」等字,因此年终奖金应属固定工资,但在他提离职之后,公司就不愿给付年终,过去也曾有员工年前离职依然有领到年终,自己却不行,因此提告求偿,依照月薪6万4千元计算,扣除税额,请求公司须赔偿2个月薪水的11万2000多元。
对此,科技公司反驳,说年终奖金是雇主为了改善劳工生活而给付,属于奖励性质而非工资,而且年终是在职员工才能领取,但郭男于2016年12月2日离职,年终于隔年1月29日才发放,原本就不符合「全年工作并无过失」的领取标准,并称郭男任职期间工作效率不佳, 短短2年换了3次职务,考绩不佳,没有领取资格。
原判决认为公司虽未设定领取条件,但仍不改年终属勉励性质,驳回请求,而郭男上诉至新北地院后,合议庭审酌合约标明「保障」二字,即代表无论盈亏状态公司都有给付义务,属于工资性质,判决郭男胜诉,不得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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