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离职领呒年终!公司赔11万 本人爽发P币:劳工是我动力

▲拿不到应有的权益劳工选择勇敢争取,不怕麻烦。图为示意图。(图/视觉中国CFP)

网搜小组综合报导

一名郭姓男子任职于科技公司,公司合约载明保障年薪14个月、年终2个月,并称年终奖金属于固定工资,但他2016年底提离职后,却面对公司拒发,他气愤提告。经新北地院审理,判公司应赔偿11万余元。他本人日前亲自上PTT感谢乡民高调推文,加码发P币,「希望透过此官司,让广大的劳工知道自身的权益。」

当事人在PTT表示,「各位乡民城武30cm、Ecup女神大家午安本鲁宅就是报导中所谓的郭姓男子」,他附上一系列劳工面对相关权益争议的推广文章连结,希望劳工能勇于争取自身拥有的福利,「不然就连八卦版这么多菁英汇聚的地方,仍有多数人认为自提离职时的相关福利就是看公司爽不爽给!但这是大错特错的。」

郭男进一步提到,只要最初有约定年终或其他奖金,并达成相关领取条件后,该权利就属于劳基法中的「工资」,不管是不是主动提离职或被资遣,公司都得依约给予当初谈好的对价金额

虽然郭男有拿到自己的奖金,但他也表示,超过50个前同事都有签署相同契约,却没有获取应有的权利,「希望前公司看到相关报导,能主动联系这些前员工,发还相关工资。」

新闻主角现身PTT,除了感谢大家关注,也希望借由自身经验鼓励其他劳工坚守权益。(图/翻摄PTT)

根据判决书,郭男指控,最初以月薪6万4千元任职于科技公司,合约明确标明「保障年薪十四个月,每月薪资本能给、职给、伙食费全勤奖金,共计12个月,另保障年终2个月…」等字,因此年终奖金应属固定工资;然而,他2016年底提离职后,公司却不愿给付年终,但过往有员工依然拿到年终,他自己却被拒绝,因此提告求偿,依照月薪6万4千元计算,扣除税额,请求公司须赔偿2个月薪水的11万2000多元。

对此,科技公司澄清,年终奖金属于奖励性质,是雇主为了改善劳工生活而给付,不算工资,而且年终是在职员工才能领取;但郭男在2016年12月2日离职,年终是隔年1月29日才发放,并不符合「全年工作并无过失」的领取标准,还称郭男工作效率不佳。郭男事后于PTT反驳,公司说他表现不好只是推托之词,在诉讼中,有附上公司认为表现好的证据

原判决认为,公司虽没有设定领取标准,但仍不改年终属勉励性质,驳回请求。而郭男上诉至新北地院后,合议庭审酌合约标明「保障」二字,不论公司是否盈亏,都有义务给付,属于工资性质,判决郭男胜诉,不得上诉确定。

看见郭男打赢官司,许多网友也赞赏,「自身权益很重要,有成功案例能帮助同样情境的人」、「前锋总是伟大」。当事人也回应,不奢求政府能做出相对政策,但他至少希望推广正确观念,不要让劳工走上冤枉路,「这是支持我打官司的其中一个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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