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隔天发「年度员工酬劳」却领不到 他告赢鸿海拿回208万

王姓男子离职隔天,鸿海就开始寄发「105年度员工酬劳」通知,双方为了208万元诉讼。(图/记者林裕丰摄)

记者林裕丰/新北报导

原任职鸿海集团的王姓男子2018年3月30日离职,没想到隔天,鸿海就开始寄发「105年度员工酬劳」通知,王男收到通知书,总共金额可领208万,王男向鸿海要求领取,鸿海却以王男已离职拒绝,王男不服,告上法院,要追讨「105年度员工酬劳」208万元,新北地院认为员工酬劳应如同《劳基法》中的红利奖金,用以奖励该年度全年工作并且无过失的员工,判决王男有权领取。

判决指出,王姓男子自2014年3月任职鸿海精密工业,而鸿海核定的「105年度员工酬劳」,是分106、107年度两期发放,王男预计共可领取208万元,而王男是在2018年3月30日离职,不料离职隔天,鸿海发放105年度员工酬劳第一期。

王男拿到鸿海寄发的员工酬劳通知书,满心欢喜向公司领取却遭拒,先向新北市政府申请劳资争议调解,但鸿海态度强硬调解不成立,王男告上法院,提出劳工诉讼,要求鸿海给付208万元。

鸿海开庭主张,「员工酬劳」是公司奖励为公司创造获利的员工,并在发放时仍继续在职,通知书也有记明须仍任职至各年度分配日为止,也需签下承诺书,在王男未达成相关条件,就不能请求领取,并称是行政作业疏失才将通知书发出去。

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除非鸿海尚有亏损待弥补,否则应如同《劳基法》中第29条对全年工作并无过失的员工发放的红利及奖金,因此判王胜诉,鸿海须给付208万元,不过全案尚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