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离职争议 保单续期奖金改分五种

保户持续缴保费、保单继续有效的佣奖将分五种。金管会规定自7月1日起,寿险业保单设计时,就要注明续期奖金的发放方式,无论在职与否都能领的续年度佣金、一定要在职的续年度服务报酬,及三款保单继续率奖金,即保单只要仍有效就发的继续率佣金、一定要在职的继续率奖金,及合约终止后的服务奖金。

近年一直有业务员向金管会申诉,指控寿险公司在业务员离职后,即未发放保单续期奖金,诉求这是当初行销成功后就应发放的佣金,只是分期给付,但寿险公司则主张,业务员必须在职、继续提供保户相关服务,才有续期服务奖金,一旦离职就不再发放。

议题讨论多时,因各寿险公司业务制度销售通路合约各不相同,最后决定由保险局统一订在「人身保险商品审查注意事项」内,要求各寿险公司从今年7月1日起,在每一张保单设计初期,就要连同佣金、续期相关奖金都要订清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至于续期奖金将分五大类,第一就是续期佣金,是初年度佣金的分期给付,所以无论业务员是否仍在职、销售通路合约是否继续有效,只要保户继续缴保费、保单仍有效,就必须发放的招揽报酬。

第二种是续年度服务报酬,即必须保单继续有效,且业务员仍在职或服务合约仍有效,继续提供服务,才需要给的服务报酬。

第三种是保单继续率佣金,就是约定保单在第13、25或36个月仍有效时,无论业务员是否在职或合约是否有效情况,都要给的奖励金;第四种就是必须在职才能领的叫继续率奖金;第五种即保单继续有效,但销售通路的合约已终止,不过仍继续提供服务,寿险公司给的通路奖金,叫合约终止后服务奖金。

这些都在保单设计时要注明如何发放及发放比率,但因各通路比率可能不同,一般外界看不到这些奖金发放方式,只留存在保险局、保发中心,做为日后有争议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