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续期奖金将分五种 避免离职争议

(保险公司续期佣金奖金未来明订分五种。图/本报资料照片

保户持续缴保费、保单继续有效的佣奖将分五种。金管会规定自7月1日起,寿险业保单设计时,就要注明续期奖金的发放方式,无论在职与否都能领的续年度佣金、一定要在职的续年度服务报酬,及三款保单继续率奖金,即保单只要仍有效就发的继续率佣金、一定要在职的继续率奖金,及合约终止后的服务奖金。

寿险不止保单复杂,业务员及各销售通路契约也很复杂,业务员即分雇佣制、承揽制还有混合制,而保单因为是长年期,保户需要服务可能是投保五、六年后,若业务员已离职,即算是孤儿保单,将由寿险公司指派专人接续服务,同时担心业务员不停「洗单」,即投保一、二年后拿到佣金,即鼓励保户解约投保新保单,因此寿险公司设计的佣金制度也会分年给付。

近年即一直有业务员向金管会申诉,寿险公司未发放离职后相关保单的续期奖金,诉求这是当初行销成功后就应发放的佣金,只是分期给付,不应该因为业务员在职与否或是否有承揽合约,而决定给不给付。

但寿险公司则主张,续期是服务奖金,即业务员必须在职、继续提供保户相关服务,才有续期奖金,一旦离职就不再发放。

议题讨论多时,因各寿险公司业务制度及销售通路合约各不相同,最后决定由保险局统一订在「人身保险商品审查注意事项」内,要求各寿险公司在每一张保单设计初期,就要连同佣金、续期相关奖金都要订清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初年度佣金,即保单行销成功、保户缴交第一期保费,就给付的佣酬,这部分较没有争议,保险局只是规定寿险公司不能「超额」给付,即保单不能因为给付过高佣金,出现初年度亏损

至于续期奖金将分五大类,第一就是续期佣金,是初年度佣金的分期给付,所以无论业务员是否仍在职、销售通路合约是否继续有效,只要保户继续缴保费、保单仍有效,就必须发放的招揽报酬。

第二种是续年度服务报酬,即必须保单继续有效,且业务员仍在职或服务合约仍有效,继续提供服务,才需要给的服务报酬。

第三种是保单继续率佣金,就是约定保单在第13、25或36个月仍有效时,无论业务员是否在职或合约是否有效情况,都要给的奖励金;第四种就是必须在职才能领的叫继续率奖金;第五种即保单继续有效,但销售通路的合约已终止,不过仍继续提供服务,寿险公司给的通路奖金,叫合约终止后服务奖金。

这些都在保单设计时要注明如何发放及发放比率,但因为各通路比率可能不同,所以一般外界看不到这些奖金发放方式,只留存在保险局、保发中心,作为日后有争议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