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保费免争议 金管会报你知

为使缴交保险费之交易流程清楚明确,避免争议。蔡火炎提醒消费者,缴交保险费应留意了解三大规定,一是「保险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应由其总公司或分公司签发正式收据。因此,消费者缴交保费后,如未拿到保险公司制发之收据,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

二是「保险业授权代收保险费应注意事项」第二点规定,保险业收取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保险费,应「同时」交付保户送金单或收据并载明收费时间,保险业授权所属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或其所属保险业务员代收保险费,亦应依规定交付送金单或收据,保险业并应负授权人的责任,以减少消费争议。

三是消费者以信用卡、银行帐户扣缴保险费时,应注意授权书上相关资料填写的正确性,授权人签名处应由授权人亲自签名。又依「保险法」第1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险费,如有以非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或银行帐户扣缴保险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了解应提供之关系证明文件,以避免衍生相关争议。

金管会呼吁,即使透过亲朋好友购买保险,消费者于缴交保险费时,仍应要求业务员同时交付收据,并核对收据金额及相关资讯正确性,如有异常,也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