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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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宾阳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提高入市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印发了《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现对《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进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62号)文件精神,我县政府及各部门积极推动入市工作开展。《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宾政规﹝2022﹞11号)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按照《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文件精神,我县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国试点县,国家对入市工作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为做好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衔接工作,我县对《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 。

三、出台目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审慎稳妥有序的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36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

现行《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分总则,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附则五部分。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意见中的相关概念,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市收益。也明确了入市收益分配的基本顺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顺序为: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后,剩余部分为入市项目纯收益。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二)土地入市成本部分明确了入市成本的概念,土地的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其他税费、实施管理费和融资成本。

入市成本,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向政府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实施管理成本、融资成本、入市过程中间服务费用,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预防性、保护性成本等。

(三)政府土地增值收益部分明确了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由土调节金收取的比例:

按工业、仓储、物流、公益性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40%;

按旅游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50%;

按商服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70%。

(四)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部分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使用和监督管理。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建设和民生项目等支出。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应在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集体内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经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五)附则部分规定了生效时间和有权解释该办法的机关。

五、涉及范围

《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所涉及范围为宾州镇、黎塘镇、甘棠镇、思陇镇、新桥镇、新圩镇、邹圩镇、大桥镇、武陵镇、中华镇、古辣镇、露圩镇、王灵镇、和吉镇、洋桥镇、陈平镇等全县16个乡镇。

六、新旧差异

现行《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分总则,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附则,共五章二十条。

本次修订是在原《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为修改了征地区片价和青苗补偿的政策文件依据,调整了实施管理工作经费的数值;调整了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比例,删除了土地增值收益平衡金的内容。

七、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在编制过程征求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住建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局,宾阳县政府、发改、财政、经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鲲鹏水务公司、共产主义青年团宾阳县委、气象局、大数据局、党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残疾人联合会、档案馆、法院、工商联、供销社、人社局、政协、县委组织部、消防大队、城市管理局、信访局,宾州镇、黎塘镇、甘棠镇、思陇镇、新桥镇、新圩镇、邹圩镇、大桥镇、武陵镇、中华镇、古辣镇、露圩镇、王灵镇、和吉镇、洋桥镇、陈平镇等52个部门、乡镇的意见。共收集意见14条,全部予以采纳。

联系人:韦平英,联系电话:8235598

相关政策文件: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宾阳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任薇

编审:杜世军

监制:覃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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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五"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