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二创刘乐妍《CHINA》 戏谑仿作有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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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谑仿作(parody),行不行?

5月15日,博恩所属公司推出仿作刘乐妍MV《CHINA》,改作为《TAIWAN》。6月2日,作曲人在脸书上发出声明,希望停止侵权行为,无须赔偿,但请求将违法获利捐出公益组织。

戏谑仿作是一个困难的议题,有数种不同的类型,过去司法实务案例很少,并没有发展出很清楚的标准,并不可能用一篇短文来谈清楚,以下希望从《著作权法》规定来初步探讨。

▲《CHINA》混音师Mori表示,博恩不尊重原创。(图/翻摄自Facebook/博恩、Mori)

戏谑仿作变更他人著作 达到诙谐、讽刺效果

戏谑仿作,是指借由变更他人著作的方式,来达到诙谐、讽刺或喜剧性的效果。

博恩的MV 《TAIWAN》,是变更刘乐妍的MV 《CHINA》,不管在音乐、影响呈现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目的应该也是为了达到诙谐跟讽刺,属於戏谑仿作。

侵害著作人格权及财产权 负民+刑损赔责任

我国的著作权包含了两种内涵,人格权跟财产权。人格权专属著作人本身,不可以让与或继承;财产权可以授权他人、也可以让与。

在博恩这个案件中,《TAIWAN》MV涉及的著作人格权包括:姓名标示权、禁止劣作毁损名誉的同一性保持权;涉及的著作财产权,则是改作、透过网路的公开传输权。

故意侵害著作人格权跟财产权,都有相对应的刑事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著作权法》中,刑事责任原则上属于告诉乃论之罪,以告诉人提起告诉为前提。

▲博恩二创属「戏谑仿作」被控涉侵权。(图/翻摄自YouTube/大雄中帝国皇家文史研究院影像资料库、STRNetwork)

合理使用 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侵害

《著作权法》第65条第1项规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至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第2项规定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其应注意四个标准:

(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质。(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的侵害;但依照《著作权法》66条规定,对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权,并不生影响。

美国法案例:《麻雀变凤凰》主题曲翻唱案

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一案中涉及的事实是,被告2 Live Crew饶舌歌乐团写了一首「Pretty Woman」,这首歌翻唱自电影《麻雀变凤凰》的主题曲「Oh ,Pretty Woman」。

乐团曾尝试跟唱片公司取得戏谑仿作的授权,将翻唱的乐曲寄给唱片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费用,但遭到拒绝。后来,被告乐团在发行的专辑中,标示了原作歌曲的作者、发行人。

一年后,改篇的歌曲大卖,唱片公司对乐团提起侵权诉讼。案子最后来到联邦最高法院,该案建立商业性的戏谑仿作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是否借由改作的著作物盈利、赚钱,只是合理使用审查过程中的一项因素。检视合理使用,要看戏谑仿作有没有增加原著作中没有的元素,达到转化性(transformative)的程度。

智财法院相关案例:LV的戏谑仿作

今年初宣判的智慧财产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涉及到某家厂商使用很像LV的图样、商标,用在气垫粉饼、帆布袋跟手拿镜等商品上,被告抗辩是戏谑仿作。

一审判决构成戏谑仿作的合理使用,认为是传达讽刺揶揄之矛盾对比娱乐讯息,具备言论、艺术自由表达之公共利益,驳回LV起诉,但二审改判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指出,外国法院关于「戏谑仿作」的判断标准,虽然可以参考,但还是要回到我国的《著作权法》规范,依照前面提到的合理使用四标准来审查。

戏谑仿作 vs 言论自由

《宪法》第11条保障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自由,戏谑仿作是否合法,涉及到言论自由以及保障著作权间的冲突与平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争议真的进入法院,再让我们持续关注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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