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邻居公共空间堆私人物品 女5贴告示遭挨罚

台南市陈姓女子不满社区大楼邻居在公共楼梯间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5次在对方门口外墙墙壁张贴告示,警方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1000元后,陈女虽声明异议,但仍被台南地方法院简易庭驳回,不得抗告。(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陈姓女子不满社区大楼住户在公共楼梯间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今年9月间未经许可连续5次在对方门口外墙墙壁张贴告示,经邻居报警处理,台南市警一分局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1000元。案经陈女声明异议后,台南地方法院简易庭认为,纵然邻居在楼梯间堆放私人物品、垃圾,陈女也应循合法管道解决,不应未经许可在他人房屋门口张贴告示的方式寻求改善,驳回异议,不得抗告。

据了解,今年9月12、17、19、21、23日,陈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在同社区大楼另名住户的门口外墙墙壁张贴告示,提醒对方不要在公共楼梯间及走道积放私人物品影响生活环境卫生。

经邻居报警处理后,管辖的警一分局认定,陈女行为已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90条第2款,未经他人许可,张贴、涂抹或画刻于他人交通工具、围墙、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者,裁罚1000元。

陈女不满被罚,自认同为大楼住户,对于不法侵害应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自力救济以阻却违法,于是向台南地方法院简易庭声明异议。她还主张,楼梯间为公共空间,并非专户所有,张贴告示仅为提示住户,不要在楼梯间及走道积放私人物品等影响生活环境卫生,并未影响楼梯间通行,也没有损害公众情事。

不过,简易庭认为,陈女承认确实于9月12、17、19、21、23日,未经他人或全体住户的许可,在邻居门口外墙墙壁张贴告示,有声明异议状、调查笔录佐证,足证确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情形。

简易庭强调,尽管陈女辩称,她只是提示对方住户,不要在楼梯间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垃圾等影响生活环境卫生;但纵使该住户有她所指称的行为,陈女也应循合法管道解决,不应以此未经许可在他人房屋门口张贴告示的方式寻求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