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月舞蹈社招標委外槓上北市府 文化部:可採限制性招標

蔡瑞月舞蹈社。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市定古迹「蔡瑞月舞蹈社」为招标委外经营模式杠上北市府。蔡瑞月文化基金会今声明批评市府违逆文资法第21条第4项规定,企图以落后的「标案形式」,让传承团体陷入三年一次失去延续蔡瑞月精神与舞蹈文化的风险,北市文化局则回应公开评选符合法规。针对双方主张,文化部认为,可采采限制性招标委托适当团体或个人,北市宜对外说明为何仍选择公开评选。

由台湾现代舞先驱蔡瑞月创立的「蔡瑞月舞蹈社」,1999年公告为台北市市定古迹。基金会表示,文化局多年来皆以招标委外方式经营,导致诸多矮化、限制及不当维修施作与指导,因此多次喊话要求北市府依文资法21条4项,以平等「合作」经营的行政契约,取代现行的委外经营模式,民间团体还为此发动连署。

对于基金会诉求,北市文化局回应,该市定古迹于2006年5月29日依「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公开甄选委托「财团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会」经营管理,并在2015年重新甄选,迄今18年余,文化部与基金会共同努力推广蔡瑞月女士的精神与台湾现代舞舞蹈史的重要场域。

委托关系将于6月30日届期,文化局将依往例及原先委托法源规定,继续办理委托经营招标程序。文化局提及,北市其他重要文化场馆与名人故居 如「紫藤庐」、「李国鼎故居」、「林语堂故居」等也皆以公开评选方式甄选营运单位,其中也会考量场馆脉络及精神,符合平等互惠原则。

不过,文化部另有解释。文化部文资局长陈济民说,依「文化资产保存法」21条第4项精神,提供法源及鼓励各管理机关得迳予委托与古迹、历史空间相关的公、私法人经营,以符合文资法「合作经营」精神,文资局也已经函示各管理机关得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于权责办理,其中也可采用第22条采限制性招标,委托适当的团体或个人。

文化部表示,至于台北市政府仍选择以「公开评选」方式,宜由北市府本于权责清楚对外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