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金庸人物判赔 大陆同人作品首例
香港武侠小说作家金庸生前起诉大陆作家江南抄袭的「同人作品案」,大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江南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判赔188万元人民币。图为2005年9月21日武侠大师金庸在青少年育乐中心与武侠迷同乐相会。(本报资料照片)
香港武侠小说作家金庸生前起诉大陆作家江南抄袭的「同人作品案」,大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做出二审判决定谳,认定江南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判赔188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832.88万元)。
「同人作品」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大陆此前未出现过相关抄袭行为被告,本案因而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综合陆港媒报导,笔名「金庸」的查良镛2015年发现其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和《神雕侠侣》当中人物、背景和故事情节大量出现于大陆小说《此间的少年》中,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武侠人物成为「汴京大学」学生,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高度相似。
对此,金庸向该小说作者、笔名「江南」的大陆作家杨治,以及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提出起诉,认为该小说盗用其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期间,金庸于2018年10月去世,由其遗产执行人继续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各方上诉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存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两间出版社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4部作品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等,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应向金庸4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