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控告大陆作家江南不正当竞争 一审获赔838万

▲《此间的少年》一书的封面。(图/翻摄自维基百科)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武侠小说名家金庸(本名查良镛)控告大陆作家江南(本名杨治)作品《此间的少年》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周四(16日)在广州市天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查良镛获判赔188万元人民币(约838万元台币)。

据了解,《此间的少年》属于所谓「 同人小说」(Fan fiction,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该书使用了金庸笔下多个知名人物 的名字

查良镛指控,2015年时他发现在大陆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里,人物名称均来自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而且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跟他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查良镛认为,杨治未经允许,大量使用他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把他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全部搬过来,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

与此同时,金庸作品拥有极高知名度,杨治透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则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上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而且书中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发展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也不相同。

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过,《此间的少年》借着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吸引力,提高自己作品的声势,可以轻易地吸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透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侵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他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因此天河法院判决,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人民币,北京联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人民币,北京联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驳回查良镛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