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被自己的车撞算不算“第三者”?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一名车主被自己的车撞伤后,造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车辆被保险人不属于事故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9月6日,原告大海(化名)到一家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车,现场检车人员在驾驶原告车辆过程中,不慎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胸骨骨折、多条肋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车辆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原告,亦系该车辆的被保险人。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赔偿金遭到拒绝,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大海(化名)系被保险人,其身份不能转换为第三者,因此对于被保险人因被保车辆致伤,不属于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原告大海是否属于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的问题,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自身车辆之外受到本车的碰撞导致受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的特征,故应认定原告大海属于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关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主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但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相关的免责提醒义务,其主张不能成立,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大海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大海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0000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大海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3002.6元;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驾驶车辆的检测人员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关于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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