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樑/娛樂不廢稅 占地方便宜還賣乖
娱乐税于八年抗战期间开征,旨在提倡节约生活、抑制社会奢侈风气。然而,时至今日,课税范围早已不合时宜,失去正当性。在稽征作业上,由于课税娱乐项目缺乏明确定义,导致征纳双方争议不断。实际征收的税额,相对其他税种微不足道,稽征成本甚至高于税收。
回顾过往修法历程,每每有废除娱乐税的提案。截至目前,本届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正在审议或待审的娱乐税法修正提案共有十三案,其中即有三案提议娱乐废税;提案立委有绿有蓝,跨越了党派藩篱。
财政部于今年七月十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会讨论娱乐税修正方向。出人意表(或一点也不令人意外)的是,所有地方政府异口同声地表示「不同意」废除娱乐税。为何如此一个时空背景严重错置、正当性莫名其妙、稽征作业混乱无章、税收又鸡肋不如的租税,地方政府却如此地「拥戴」?
我国财政中央集权,在主要税源划归国税的情形下,地方政府财源严重匮乏。娱乐税为地方税,税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设及发展,虽然实际征起税收金额并不高,却是地方自治重要财源。因此,地方政府一致反对娱乐废税,所凸显的是—在财政中央集权又集钱下,地方政府无以为继、财政困窘的辛酸与委屈。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财政部浑然不知检讨中央与地方财政资源分配之不均,竟然对外表示:「为了保留地方自筹财源及财政自主空间,尊重地方政府意见,娱乐税现阶段仍不宜废止。」
事实上,地方政府之所以不愿废除娱乐税,是在「无鱼,虾也好」的无奈下,紧紧攥着微薄的娱乐税收,茍延残喘、得过且过。财政部怎么好意思在收支划分上,占尽了地方政府的便宜还卖乖,强吃豆腐,以「尊重地方政府意见」为名,保留娱乐税?
此番逻辑错乱、因果倒置的谬误,先前也丝毫不差地用在是否废除印花税的辩证。
一○八年五月廿一日,工商团体在与行政院长座谈时,提出取消印花税的诉求,希望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台湾经济发展效率。当时行政院长苏贞昌当场裁示:「朝取消印花税方向研议」,更在同年九月十二日的行政院会,通过废止《印花税法》。但事态发展到了最后,却同样是在「考虑地方税收损失、尊重地方政府意见」的情形下,废除印花税遂不了了之。
娱乐税无法淘汰,是我国「税制劣化」的具体例证。一旦陈腐老旧的租税,无法因循环境与时代而变迁,不仅造成了经济效率的损失,还会引发社会公平正义的疑虑,甚至危及整体税制的正当性。
综上,娱乐税应当废除,无须置疑,但应如何消弭地方政府疑虑、确保地方政府财源?根据财政纪律规范,法律修正致有减少岁入者,应同时筹妥替代财源,具体指明弥补资金之来源。因此,废除娱乐税,在《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前,应循往例,由中央编列预算补足地方政府短少税款。
这是否会对中央财政造成过大的负担?拿台电亏损所要求的两千亿元补贴作为比对,如果用来弥补娱乐废税所造成的地方政府财源损失,至少可以支撑一百年,还绰绰有余呢!(作者为政大财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财税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