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不合时宜的娱乐税应废止
娱乐税属于特种消费税,若从财政学理来评论,其课税目的除要取得适足税收外,也在于追求资源配置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现行娱乐税的课征,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争议性。图/本报资料照片
我国娱乐税源于1942年对日抗战时期制定的「筵席及娱乐税法」,旨在筹措战时财源、提倡节约、抑制奢侈,有其历史背景。而随着时代变迁,政府在1980年废止筵席税后,另制定「娱乐税法」。且依据财政收支划分法第12条规定,娱乐税为直辖市及县(市)税,支应地方建设及公共服务所需。
现行娱乐税是按票价或收费额课税。依据娱乐税法第5条规定,在此将课税项目及其最高不得超过的税率,由低而高排列可知: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为5%;各种竞技比赛为10%;高尔夫球场为20%;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马戏、魔术、技艺表演及夜总会之各种表演为30%;其他提供娱乐场所设施供人娱乐者为50%;电影为60%(本国语言片为30%);舞厅或舞场为100%。且依娱乐税法第6条规定,地方政府按实际情形,在法定税率范围内决定征收率,经民意机关通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核备。财政部针对这些条文,虽拟从降低(减半)法定税率、增加对地方授权而努力,仍然为德不卒。
■对娱乐课税,已非名正言顺
娱乐税属于特种消费税,然现行娱乐税法并没有开宗明义名宣示其课税目的。若从财政学理来评论,其课税目的除要取得适足税收外,也在于追求资源配置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现行娱乐税的课征,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争议性。
就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增进言,由于人们所拥有的时间禀赋一般可用来工作与休闲;其中工作赚取的所得要课税,休闲却不用课税,故而产生利于休闲的租税扭曲效果。此时若透过「柯雷-海格法则」(Corlett-Hague Rule),对与休闲具互补性的财货或劳务(例如娱乐行为)课税,将可减少休闲并提升工作意愿。然如此将产生新的问题,亦即对有助于身心健康的娱乐课税,可能会拖累工作效率与生产力提升。至于当娱乐活动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例如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政府可透过课税来矫正外部性。问题是,娱乐行为会替旁人带来身心健康与欢乐气氛,何尝不具有「正的」外部性;此时不但不该对其课税,反而应多加鼓励。
再就课税增进社会公平正义言,对于高所得者的奢侈性消费行为加重课税,可以改善所得分配;问题在于一般娱乐项目,多不具此特性。至于对社会产生具负面价值的「劣价财」(demerit good),例如赌博性娱乐,加重课税以期达「寓禁于征」目的。相对的,有益身心的娱乐,展现殊价财(merit good)特性,就应该给予奖励。
此外,在总体经济目标上,经由课税来抑制消费、提倡节俭、增加储蓄,促进资本累积,有助于经济发展;但是在不景气时课税,将抑制消费,降低有效需求,也会影响经济活络,故需视情况而定。
■娱乐税收少、稽征费用高,实非良税
其实,课征娱乐税能否取得适足税收,当然是决定该税存续的关键。在经济发展初期或是战争时期,课征娱乐税可达节约消费、寓禁于征或量能课税目的,又能相对取得税收。然在经济及税制发展至一定程度后,由于所得税及一般销售税的税收比重大幅提高,相对而言,娱乐税收已微不足道。
以2023年为例,全国娱乐税收一年仅18.9亿元,占全国总税收的比重只有0.1%,但稽征费用占其实征税收的比率却达14.8%,远高于全国总税收之稽征费用率的0.7%。可见娱乐税之课征缺乏规模经济,不合稽征效率与省费原则。
综上所述,由于绝大多数娱乐项目已与生活密切结合,无论从资源配置效率或租税公平出发,均缺乏支持课征娱乐税的充分理由;况且,现阶段娱乐税已被塑造成「税收少、稽征成本高」的形象。基于成本与效益的综合考量,本文建议废除已不合时宜的娱乐税制,并将所产生的税收损失由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或补助款来弥补地方税损。
至于政府若仍要对具明显奢侈性、外部不经济性的消费课税,例如舞厅、高尔夫球场等,则可整并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税」)的体系中课税,借以平衡一般销售税的累退性,并用以支应社会福利支出,照顾社会弱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