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旸光电超贷案发回重裁 总务15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承旸光电负责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贷案,台南地检署声押蔡家姊弟、总务陈雀单获准后,陈雀单提抗告,台南高分院28日发回重裁,台南地院火速裁定15万元交保。(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地检署侦办承旸光电负责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贷案,经声押蔡家姊弟、总务陈雀单获准后,蔡家姊弟先提抗告,台南高分院25日发回台南地方法院重裁,地院改裁定蔡清旭、蔡月娥各以500万、400万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后,在押的陈雀单也提抗告,高分院28日亦发回地院重裁,地院更火速裁定15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还应于每周一下午7点前至派出所报到。

台南高分院认为,陈雀单于原审已坦认大部分犯行,且依检方所指仍有其他共犯、证人尚未到案厘清,但此案检方既已自2023年间即已对同案被告蔡清旭、蔡月娥等人开始侦办,并询问部分证人,如果被告有意串证早已完成,此项疑虑已不存在。更何况,检方并未举证侦办至今,有何被告与其他共犯、证人串证之情;且被告所述既与其他证人的证述不同,如有串证岂会如此?反而证明被告之间并无串证之情。

此外,检方从去年即对蔡清旭、蔡月娥等人发动搜索,与本案至关重要的公司、工程相关文件、手机、电脑也为检方查扣,检方既已整理相关金流、合约等证据,迄今即难再认被告有湮灭、隐匿证据之虞。被告还于检方询问中,主动提供随身碟2个供检方查证厘清案情,实无从认为有何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虞。

高分院强调,原裁定认非予羁押被告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显有未尽之处,被告抗告指原裁定不当并非无据,应由本院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另为妥适的裁定。

台南地院重裁时,也强调被告勾串共犯、证人的疑虑虽无法完全排除,但参酌本案进行程度,被告于本案的地位,衡量被告犯罪情节危害社会治安程度、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的程度,并参酌被告自述的生活状况,尚无羁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