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境外廢棄物 永盛要基市府付5億多元價差…法官駁回
基隆市一般废弃物最终处置场原营运厂商永盛公司,指市府交付永盛处理非基隆境内废弃物焚化灰渣,却以「优惠价」计费蒙受损失,诉请市府给付5亿多元价差。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指双方契约目的在解决天外天焚化厂产生的废弃物,永盛不能再区分境内境外,驳回告诉;永盛不服判决上诉。
永盛提告指出,基市府在2003年间提出「基隆市政府鼓励民间机构兴建营运一般事业废弃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终处置场BOO设置计划」,以解决辖区垃圾处理问题。永盛在2004年7月12日获得BOO案最优申请人资格,双方在同年9月20日签订契约书。
永盛在签约后自备土地及资金,在市府核准区域兴建最终处置场,契约期间自200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由永盛收受处理契约内容的废弃物,市府则以当时市价7成优惠价给付委托处理费用,用以回馈市民。
永盛表示,市府在2021年间在未事先告知及取得永盛同意下,将市府或天外天焚化厂代操作厂商自行对外收受废弃物焚化灰渣,交由永盛处理,且费用以优惠价格计算。永盛对非基隆市辖区垃圾或废弃物、代操作厂商接收废弃物无处理义务,收受这些废弃物造成最终处置场空间减损,并让永盛短收处理价差5亿5738万6637元,请求法院裁判市府给付。
基市府抗辩,BOO契约有约定永盛营运期间,应保留市府保证交付可进场废弃物量容量后,可收取外县市废弃物。从2008到2013年间基隆市飞灰累积进场量为5万5486.9公吨,仅约定进场量的1/3,全部契约营运期间飞灰累积进场量则为13万8323.2公吨,均未逾约定的前6年保证量15万5490公吨,市府交付进场废弃物量并无违反诚信原则。
市府指出,外县市进入基隆市天外天焚化厂处理的废弃物,经处理后的产出物符合契约中委托处理量范畴。双方契约时,永盛就知道市府因政策或其他需求,交付处理废弃物时不得拒绝,处理费用也依约计算。
市府说,永盛曾在2007年12月7日函请市提供天外天焚化厂相关资料,市府一周后回函,就载明天外天焚化厂自行接收外县市一般事业废弃物总量,显见永盛在正式营运前,就道天外天焚化厂有收取基隆市辖区外垃圾。灰渣再利用处理后的产出物,永盛再利用收入归其所有,更可佐证市府无不当得利,声请驳回告诉。
法官审理后指出,BOO契约约定营运前6年,市府应交付保证量15万5490公吨废弃物,并支付委托处理费用,永盛则不得拒绝市府因政策或其他需求提供处理的废弃物进场,至于废弃物来源未无限制,难认契约有约定废弃物来源仅限基隆市辖区。
从双方公文往来,法院认为缔约时,永盛已知废弃物非仅限来源为基隆市辖区。永盛主张招商文件仅提及基隆市辖区内之垃圾产出量及处理方式,显见未将外县市垃圾、废弃物作为标的,但招商文件第2章提及招商是为解决天外天焚化厂产生的灰渣、飞灰固化物、沟泥及不可燃废弃物最终处理问题,永盛主张仅处理基隆市辖区废弃物难以采信。
法官指出,BOO案缔约目的在解决天外天焚化厂产生的废弃物,永盛不能再加以区分,仅处理基隆市辖区废弃物。永盛营运前6年处理市府交付废弃物总量为5万5486.93公吨,远低于契约保证量15万5490公吨,即便加计到2022年处理的废弃物总量也亦未超过,堪认无论废弃物来源为基隆市辖区内外,永盛都有收受处理义务,今年2月驳回告诉。
基隆市一般废弃物最终处置场原营运厂商永盛公司,诉请基市府给交5亿多元处理费价差,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驳回告诉,永盛不服判决上诉。图/基市府提供
基隆市一般废弃物最终处置场原营运厂商永盛公司,诉请基市府给交5亿多元处理费价差,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驳回告诉,永盛不服判决上诉。图/基市府提供
基隆市一般废弃物最终处置场原营运厂商永盛公司,诉请基市府给交5亿多元处理费价差,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驳回告诉,永盛不服判决上诉。记者邱瑞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