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是养父死逾20年 想回本家孝顺生父!「男丁」被打脸
大伯是养父死亡逾20年,他想回本家孝顺生父,遭到法官驳回原因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的大伯父阿华(均化名)未婚无子女,担忧无子为其送终,家族便决议由阿华收养阿国,后来阿华于2002年死亡,阿国尽养子义务主责后事,并将阿华牌位迎入宗氏祠堂,由他及家族亲属祭拜至今。阿国现在因为希望自己的女儿能认祖归宗,因此依法请求终止他与养父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阿国指称,当年他给大伯父收养当养子后,仍然与本生父母同住,也未改变称谓,并持续扶养照顾本生父母,而他的女儿在养父死亡后出生,为了让女儿的血脉关系能名实相符,因此有认祖归宗的必要,而且养父、祖父母皆已过世,无其他应扶养亲属,没有终止收养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
阿国也坦承,当初收养有传承姓氏,以及祭祀拿神主牌的需求,养父死亡后,他有与养姊共同继承遗产,生父原本以为只是名义上过继,很介意他身分证父亲栏的姓名,他的原生家尚有3名兄弟,每天会轮流去探望生父,医药费都是他在负担,兄弟的经济状况还算可以,但若他没有承担,兄弟们负担会比较重。
法官认,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定有明文,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关系。法院认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因此养父母死亡后,为保护养子女利益,应使其有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之机会。而收养关系之终止影响双方权益甚钜,法院如认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者,得不予许可。
法官考量,阿华当初收养阿国时已有收养一女,而且养女之子也是从母姓,如仅为了传承姓氏,何需再收养阿国?故应可推认,当初收养是看重他是「男丁」的身分,并有延续香火的意义。
而且阿华遗留的财产为土地,价值为463万6244元,由阿国与养姊共同继承,足征有继续双方收养关系的意思。另外,阿国被收养时已经28岁,有足够智识能力决定是否愿被收养,以及了解收养之法律效果。阿国就应承担扶养及延续养父香火之责,并取得继承权,现又声请终止收养关系,恐违背养父生前收养意愿,难谓无显失公平之情形。
此外,阿国想回归原生家庭、照顾生父,当然肯定孝顺之心,但要照顾生父,并非终止收养关系才能做到,且养父死亡迄今逾20年,阿国与本生家兄弟分摊照顾生父责任,并无出现问题,不因未终止收养,就导致生父生活陷于困顿。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许可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于法未合,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