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问反质询定义 白委已交答辩书「绿委5人被当例子」

林佳龙也被点名曾经要官员不得反质询。(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10日国会改革法案暂时处分召开准备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要求民众党立委黄国昌书面补充「反质询」定义,黄国昌今天说,已提出暂时处分的补充答辩书,认为「反质询」为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对立法委员所提出之质询不予答复,反迳对质询委员提出质疑、责难、诘问、或提出与质询内容无关之问题,「反质询」之文义并非不明确,亦未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释宪案,宪法法庭10日对于暂时处分部分,在宪法法庭行公开准备程序,大法官尤伯祥当时询问,黄国昌的答辩书主张质询并未违反明确性原则,所以反质询也不会违反明确性原则,这样的陈述在他看起来是「以问答问」,因此询问黄国昌「反质询」定义,但黄国昌因时间不足,并未当场回答,尤伯祥请黄国昌书面答复。

黄国昌今天晚间在脸书发文指出,依据宪法法庭准备程序中大法官谕示,今天已提出关于暂时处分的补充答辩书,希望回应大法官的疑问,同时也重述我们对程序的疑虑与疑义。作为机关代表人,他已尽力依照要求提出书状补充陈述,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决断。

黄国昌说,至于许多朋友关心的「反质询」的定义,其实前一次的状纸他已经阐明,然而,既然大法官希望补陈书状,作为机关代表人,他也负责任地再提出。

黄国昌说,相对于文字,建议大家可以看看留言中的影片,应该能对于反质询有更清楚快速的理解。他始终坚信,唯有透过不断辩证,才能将民主的根扎深,让民主更为深化。

黄国昌补充答辩书指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反质询」之规范内涵,可借由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探求得之,并可由专业知识或社会通念予以认定判断,个案事实是否属于该项规定之反质询行为,可为受规范者(即作为被质询人之政府官员)所得预见,并得由司法审查认定判断,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根据补充答辩书,「质询」系指立法委员对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所提之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提出质疑或询问,且被质询人对立法委员提出之质询负有答复之义务,以符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之宪法要求。如前所述,「反质询」既系与「质询」对立之概念,依文义及体系解释,「反质询」之规范涵义即为:「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对立法委员所提出之质询不予答复,反迳对质询委员提出质疑、责难、诘问、或提出与质询内容无关之问题。」是以「反质询」之文义并非不明确,亦未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

补充答辩书表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第1项规定「不得反质询」之立法目的,即在确保受质询之行政官员恪遵答复义务,避免以反质询之不当方式回避回答质询问题而违反答复义务,以完善发挥质询制度监督政府施政之功能,落实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精神。

补充答辩书指出,依前揭大法官解释之意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于制定之际,自无从对「反质询」之各种具体行为态样巨细靡遗悉予规定而不挂万漏一。惟实务上,因涉及行政官员反质询之行为导致争议,例子比比皆是。黄国昌也列举前绿委罗致政、何志伟、林佳龙、管碧玲及现任立委林淑芬都曾要求官员不得反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