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昌用6页谈「反质询」定义 拿5绿委当例子:看影片更能快速理解

记者袁茵/台北报导

宪法法庭10日就国会职权修法暂时处分召开准备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询问民众党立委黄国昌「反质询」定义,但黄10多分钟回应未解释其定义,使尤要求书面答复。黄国昌15日于脸书上传高达13页的书状,其中有6页谈「反质询」定义,并以民进党立委作为举例,还在留言处放上影片,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决断。

黄国昌15日傍晚于脸书放上高达13页的书状,表示依据宪法法庭准备程序中大法官谕示,今天已提出关于暂时处分的补充答辩书,希望回应大法官的疑问,同时也重述对程序的疑虑与疑义,「作为机关代表人,我已尽力依照要求提出书状补充陈述,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决断」。

黄国昌提及,许多朋友关心「反质询」的定义,其实前一次的状纸已经阐明,然而既然大法官希望补陈书状,那么作为机关代表人,自己也负责任地再提出,「不过我想相对于文字,建议大家可以看看留言中的影片,应该能对于反质询有更清楚快速的理解。我始终坚信,唯有透过不断辩证,才能将民主的根扎深,让民主更为深化。」

▲黄国昌。(资料图/记者屠惠刚摄)

而根据黄国昌提供的13页书状显示,第2页末至第7页为「反质询」定义,第一段提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历来见解认为,法律明确性之要求,非仅指法律文义具体详尽之体例而言,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就违法或不正当行为无从巨细靡遗悉加规定,仍得衡酌法律所规范生活事实之复杂性及适用于个案之妥当性,从立法上适当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而为相应之规定。

黄国昌书状写道,若规范涵义可由专业知识及社会通念加以认定及判断,自立法目的与法体系整体关联性观点非难以理解,且个案事实是否属于法律所欲规范之对象,为一般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认定及判断者,即无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释字第432号, 545号,690号参照)除上开大法官解释外,关于法律明确性之学说见解,亦见原答辩书页6以下,于此不再赘述。

关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反质询」规范内涵,黄国昌书状指出,可借由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探求得之,并可由专业知识或社会通念予以认定判断,个案事实是否属于该项规定之反质询行为,可为受规范者(即作为被质询人之政府官员)所得预见,并得由司法审查认定判断,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其中,黄国昌书状表示,「质询」系指立法委员对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所提之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提出质疑或询问,且被质询人对立法委员提出之质询负有答复之义务,以符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之宪法要求。如前所述,「反质询」既系与「质询」对立之概念,依文义及体系解释,「反质询」之规范涵义即为:「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对立法委员所提出之质询不予答复,反迳对质询委员提出质疑、责难、诘问、或提出与质询内容无关之问题。」是以「反质询」之文义并非不明确,亦未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

此外,黄国昌也在书状中举了5个「反质询」例子,分别为「2022年5月9日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主席罗致政(民主进步党籍)要求部长吴钊燮不得反质询」、「2022年5月5日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民主进步党立委何志伟于询答时要求部长邱国正不得反质询」。

第3例「声请人一其中一员,民主进步党立委林淑芬2014年5月9日立法院院会时,质询江宜桦院长时陈称『就像刚才李应元委员所讲的,林佳龙或是陈亭妃对龙应台或是蒋伟宁质询时,行政部门官员可以对立法委员反质询吗?行政部门有把事情、把政策做得好到不得了,好到让你们可以骄傲的向人民代表反质询吗?』;2014年5月21日于立法院经济委员会质询部长张家祝时,亦曾发言抨击『委员还没讲完,部长就抢着干扰委员的问题,更过分的是还反问、反质询委员』。」

第4例「时任民主进步党立委之林佳龙2014年5月7日质询龙应台部长时称『你怎么可以反质询』;2013年3月15日质询江宜桦院长时,称『我不要你帮我推论,你不要反质询,好不好』;2013年11月15日质询江宜桦院长时也称『你不用反质询去问我的立场』。」

第5例则是「2009年11月19日,时任民主进步党立委之管碧玲质询时称『你还反问我,反质询我如果有人上开心农场等等要不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