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定义从未被质疑违反法律明确性 白委:反质询怎么会违反?

黄国昌今(16)日重申,根本不存在尤伯祥说的「以问答问」的问题,并强调「质询」的定义从过去到现在,从来没有人怀疑过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反质询怎么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民众党提供)

宪法法庭10日国会改革法案暂时处分召开准备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要求立院机关代表、民众党立委黄国昌书面补充「反质询」定义,黄国昌近期提出补充答辩书。他今(16)日重申,根本不存在尤伯祥说的「以问答问」的问题,并强调「质询」的定义从过去到现在,从来没有人怀疑过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反质询怎么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黄国昌说,首先,7月10日开庭前一天晚上所送至司法院的第一版答辩状,其实便针对有关大法官在宪法审查做出的法律明确性要求作出清楚说明。而第一份答辩状,现在可以在宪法法庭网站上看到,当中针对反质询做出定义,不是一个没有法律明确性概念的规范,已经提出非常清楚的说明。

黄国昌表示,那天宪法法庭时,尤伯祥发问时间超过10分钟,分成三大部分,每一大部分都有好多问题,他们依序回答时,时间受到限制,所以针对反质询、以问答问的部分,没有机会正面加以回应,但也根本不存在尤伯祥说的「以问答问」的问题。

黄国昌说,在第一份答辩状中,他所说的以问答问,基本上是个非常简单的法律逻辑问题,质询这概念、定义从过去到现在,从来没有人怀疑过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反质询概念怎么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黄国昌指出,第一版答辩状非常清楚地提出基本法律逻辑概念,却被尤伯祥形容成「以问答问」,但他们也尊重宪法法庭进行程序、审判长,在发言时间不足后,用书状补充,也在法定期间中,透过书状予以说明。

黄国昌说,第一版写的内容,大法官或许认为写得太精简,无法充分理解意思,所以在他昨天公布的补充答辩状里,清楚说明过去针对质询到底怎么定义?把质询定义清楚后,就不难定义什么叫做反质询。

黄国昌表示,在宪法规范及立院职权行使法修正前的规定,质询权属于立法委员,不是属于行政官员。针对政府施政、预算、所提出各项作为 ,立委行使质询权时,乃针对要质询的主题,包含政府预算、议案、作为等,有所责难、有所问题,要求他来说明,这是质询权。

黄国昌续指,什么是反质询?宪法、法律没有规定并赋予行政官员质询权,行政官员在宪法、以及立院职权行使法下,应有政务推动、履行、应答回复的义务。而当行政官员不履行该义务,反而对提出问题的立委加以责难、质问或提出与主题无相关的问题;这就是在这次立院职权行使法修法中,所要禁止的反质询态样,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念。

黄国昌强调,在第一份答辩状中,他们早就说明,这概念不是这次创设,连在地方议会都有禁止反质询规定,且存在非常久,过去民进党立委在野时,也针对马政府时期官员提出反质询等批判。所以他们在抽象概念上,协助大法官理解完整的定义,在具体例子上,提出过去不该发生的反质询当作实例来加以说明。

黄国昌也强调,大法官本次根本就不应该受理行政院、监察院和总统所提出来的释宪申请,因为本案根本不具备受理的要件,也不具备定暂时处分的要件。这部分由其他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在补充答辩状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