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脱光少女衣物凌辱、拿拖把柄性侵 恶男判刑出炉
少女被当街脱光凌辱,险遭拖把柄性侵(示意图,达志影像)
赖姓男子2005年率众当街殴打一名少女并脱光她衣物,持拖把柄企图插入少女下体,直到有人高喊「警察来了」,赖男等人才逃散,赖男犯后逃亡大陆因败毒案入狱,2年前回台后遭逮捕,最高法院依对少年犯强制性交未遂而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判刑5年定谳。
赖姓男子因在2005年因认为当时15岁的少女向他配偶造谣,称他有婚外情,他心生不满,伙同20多名男女,将少女载至高雄市一家泡沫红茶坊前,以徒手或持交通锥、安全帽、水管及拖把等物殴打之方式对少女施暴。
赖等人追打少女又撕开她上衣,再将她长裤脱至膝盖、扯破她内裤,且指使姓名年籍不详女子脱掉少女胸罩,使她于公众场合全身赤裸,过程中赖男并拿出保险套恫吓少女,又命在场之人持冰块、鸡蛋丢掷少女。
赖男从地板拿取因殴打少女而断裂之拖把柄,二度以强暴手段掰开少女双腿,欲强行将拖把柄插入少女阴道,惟遭少女以双腿夹紧抵挡而未得逞,嗣经有人呼喊「警察来了」,赖男等人才始逃散。赖男犯后逃亡至大陆,在大陆另因贩毒案件入狱服刑,后来才返台。
一审及二审都认为,赖男只因自认少女造谣影响其与配偶感情,即以群体施暴、当街褪去少女全身衣物、企图持拖把柄插入少女下体等方式,凌辱虐待少女,视她人格、人性尊严及性自主决定权如草芥,手段及情节严重,判刑5年,赖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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