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周年:历经三次修订,织密出行安全保障网

安全行驶在法治的大道上

——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20周年之际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活。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

20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从9600万辆增长到4.3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从1.03亿增长到5.23亿。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呈总体下降趋势。其中,重特大交通事故由2004年的55起下降至2023年的1起。20年间,在机动车数量年均递增1700万辆、驾驶人员数量年均递增2100万人、公路通车里程年均递增18万公里的情况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原因何在?

时间回溯至2003年10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等十余个部门参与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也普遍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颁布地方性法规,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一法一条例”为统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为补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记者了解到,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达到35.09万人,后呈下降趋势。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实施后,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曾几何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2021年,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十一)。记者采访获悉,该罪“入刑”以来,妨害安全驾驶罪发案量总体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审结的案件量较2021年减少53%。这也表明,“入刑”对该类犯罪行为威慑效果明显。

20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三次修订,交通肇事赔偿、醉驾入刑、驾驶资格考试管理等内容不断更新,持续破解网约车、外卖快递车等新业态发展带来的交通管理新问题,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张初霞指出,面对一系列新出现的时代问题,紧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实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立法支撑,道路交通安全法先后三次作出修订,刑法新增两个罪名,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制度,补苴罅漏,进一步织密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网。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过程中,有关司法部门围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出了诸多努力——

公安部制定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多部规章和规范、标准,积极围绕电动自行车、违法停车、智能网联汽车等社会热点问题出台对应措施;坚持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为主线,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推动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深化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治理近70万公里危险道路。

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等研究制定多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惩治交通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规范保障;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醉驾认定和规范案件办理提供有效指导;后又根据形势变化和需要,于2023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细化标准规则,有效减少了该类犯罪发生。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等犯罪案件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赔偿调解、司法救助、自愿参与公益服务等方式,强化对行为人的惩戒教育和特殊预防,同时注重被害人权益保护。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坚持人民至上,进一步巩固交通安全治理成果,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制度和治理方式创新,强化法律体系配套衔接,严格执法监督制度和关注支持交通新业态新技术发展,保持道路交通安全持续向好势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说。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等犯罪,同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针对履职中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点,协同其他部门加强治理,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记者:史兆琨 见习记者:潘若曦)